河北风景名胜区条例元月起施行 禁在景区内开设会所

27.12.2014  12:11

河北广播网12月26日消息(河北电台记者)记者从今天(12月26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那么该条例的实施将对我省在规范风景区内活动、保障游客权益方面有哪些影响呢?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贤明介绍,《条例》明确提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会所,“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会所、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黄金周里,景区经常出现超负荷运行状况,游客花钱却难见美景,对此《条例》规定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一个是在规划阶段我们就合理的确定一个景区所能容纳的容量,这个容量呢一定要是科学合理的,最大的容量是多少。第二个就是说要预警,一旦景区的门票达到我们规定的数量的时候,实行门票预警,进行合理的疏导。

针对个别景区存在的非法圈占景区个别景点,进行摄影摄像乱收费现象,《条例》规定风景区内的景物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自由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