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制定风景名胜区条例 不得在指定地点外揽客兜售商品

27.12.2014  11:07

    河北新闻网9月26日讯(记者常方圆)今天闭幕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民主表决并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涵盖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

    目前,河北省共有各类风景名胜区55个,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0个,省级风景名胜区38个,市级风景名胜区5个,风景名胜资源呈现“”多“”小的特点。

    针对时有发生的,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造成景观被破坏的情况,《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为加强管理,督促做好后续环境恢复工作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影视拍摄等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环境。

    对于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风景名胜区内存在的随意揽客、兜售商品或者圈占摄影位置等影响正常游览秩序的现象,《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