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试行)
(冀林政字[2004]17号)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8项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第一部分 对外窗口
对需要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分开"的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一、运作模式
省林业厅的行政许可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在省厅设立对外窗口-行政许可办公室,日常业务受政策法规处管理,并配备2名工作人员,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分解行政许可任务、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做到"一门受理、内部运作、限时办结"。各相关业务处室作为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做好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和对被申请人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政策法规处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2、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3、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4、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5、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
7、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8、其他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二)对外窗口职责
1、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负责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
3、负责省厅内部行政许可文书的传递工作;
4、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信息;
5、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6、省厅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工作。
(三)承办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职责
1、负责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2、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意见;
3、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5、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6、明确专人和窗口进行日常工作联系;
7、其他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三、运行程序
(一)窗口工作程序
1、接待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内容包括:
①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告诉申请人;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⑤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请,要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河北省林业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河北省林业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附后)。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并不得收工本费。以上受理均包括申请人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2、登记申请事宜。按照规定格式(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登记表附后),对申请情况进行全面登记。
3、分解许可任务。将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要求填写行政许可交办单(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交办单附后),根据处室职责分工,分解到有关承办单位。
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许可文书。许可事项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交许可受理窗口后,由受理窗口统一将办理结果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二)承办单位工作程序:
1、承办单位在接到窗口转来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要认真签收(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登记表附后),进入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程序。
2、承办单位的主管业务人员对接到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办理意见,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办公室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时涉及其他承办单位的许可事项,主办单位必须主动到其他承办单位协商会签。
3、承办单位对条件完备的许可申请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条件不完备或送审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作出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以及需要延长期限作出决定的延期通知,都要在规定期限内交到窗口,由窗口统一通知并送达申请人。(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程序表附后)
四、工作要求
(一)优质服务。要改进工作作风、端正服务态度、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达到优质、高效、便民;受理窗口对申请人要文明接待、高效工作,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特别是对不符合审批条件,不能予以许可的事项,要对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对手续不全、材料不完整需要补办的,要一次性说明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不得让申请人多次反复。
(二)规范管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省林业厅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通过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在行政许可的受理、承办、审查、批准、送达结果等各个具体环节,都要探索建立科学的办事程序和操作规范,最大限度地避免因随意性造成的工作疏漏。
(三)加强协作。行政许可工作的一个窗口对外模式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对我厅来说还比较生疏,尚需要一个逐步探索和相互磨合的过程,稍有不慎,容易影响工作。因此,各有关处室(单位)务必提高认识、互相帮助、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每一项许可工作。
第二部分 窗口公示
一、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受理机构及电话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已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公示方式
根据我厅工作实际,采取网上公示和窗口公示方式,做到基本情况长效公示和工作动态定期公示相结合。
(一)网上公示:在河北林业网上开辟"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专栏",全面反映我厅行政许可工作有关情况。一是按本制度第一条的内容对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进行长效公示;二是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相关内容每月末公示一次;三是对新增加或取消项目及时进行公示。(二)窗口公示:在窗口公示本制度第一项的全部内容,详细内容可印制办事指南,予以说明。并在局机关门卫室制作引导专栏,对来我厅办事的群众起向导作用。
三、职责分工
我厅拟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共涉及资源、造林、公安、野保、产业等5个处室和种苗站、森防站两个直属事业单位。各承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上述公示内容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提供给窗口,以便公布和掌握情况。同时,各相关单位及窗口要按照公示内容严格依法行政。法规处对公示内容认真审核把关,报局领导批准后,由窗口统一组织网上公示和窗口公示。
四、格式要求
(一)窗口公示栏:在窗口制作铝合金或不锈钢公示栏。
(二)网上公示栏:在河北林业网主网页显著位置,开辟公示专栏。
(三)印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将各项目的办事程序和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予以说明,方便公众查阅和办理许可。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一、审查和决定要求
(一)承办单位在接到窗口转来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窗口转来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承办单位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除依法可以延长时间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文件(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附后),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三)对条件不完备或送审材料不完整的项目,要书面说明情况并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附后),交办的当日内退还受理窗口。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文件(河北省林业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后)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五)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公告。
(六)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申请人申请或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七)依法应当先经市县林业局进行审查的,市县林业局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省林业厅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
二、内部审核要求
承办单位主管业务人员进行实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送承办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核批准(重大的许可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许可不当或许可失误);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许可的事项,主办单位(首次接到行政许可交办单者为主办单位)必须主动到相关单位协商会签,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主办单位报分管局长审核批准。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交许可受理窗口,并办理签交手续(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登记表附后)。受理窗口将办理结果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三、制约措施
(一)承办单位不得未经窗口程序而擅自对申请人直接进行行政许可。
(二)实行受理和审查、决定分开制度。除窗口工作人员外,其他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人员不得无故约见申请人。
(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除执行许可法规定的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外,对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
(四)承办单位内部具体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人员进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一、申请与受理环节,对依法不能受理的申请要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二、审查环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公告。同时应当向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其详尽地了解有关情况。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决定环节,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四、监督检查及后续管理环节,对行政许可作出注销、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及口头等方式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各环节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对被许可人的 监督管理制度
一、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和被许可人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方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杜绝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发生。对被许可人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抽样送检、实地检查及被许可人自检相结合的方法。
二、设立举报电话8607623(纠风办)和信访接待机构(信访办,电话8607293),接受举报和投诉。收到公众和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举报和投诉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供公众查阅。
四、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结合业务特点,做好对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层级监督。
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定期跟踪监督检查。实行行政许可报表制度,按时对下级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二、公开举报电话8607623(纠风办)和信访接待机构电话8607293,社会各界可以就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的问题向上级机关举报和投诉。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撤消: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对依法撤销的行政许可,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行政责任。
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工作中存在态度生硬、推诿扯皮、有意刁难申请者的行为。对违犯行政许可法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未按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由于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使省林业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人员进行追偿。
五、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所属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属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规范收费制度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对依法应收取的行政收费,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收费管理局)核定的《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资金性质及编码目录》中林业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执收。
三、属于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由我厅开据缴款书,交款单位或个人直接到银行交款,款项直接划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收费须出示省收费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开据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款收据(或缴款书),否则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
五、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财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制约监督措施和办法
一、内部监督制度
(一)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和审查、决定人员分离。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分解行政许可审核任务、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承办单位主管业务人员、承办单位主管处长、分管局长为审查决定人员。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负责受理,保证申请材料的规范和完整,并按照处室职能分工,分解到有关责任处室;承办单位主管业务人员进行实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主管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核批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交许可受理窗口后,由受理窗口将办理结果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除执行许可法规定的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外,对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
承办单位内部具体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人员进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和决定人员与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其他需要实地核实情况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社会监督制度
(一)公布监督电话8607623(纠风办)、行风评议电子信箱和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
(二)充 分利用阳光热线、社会评议行风等有效形式,接受媒体监督。
三、司法监督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有说明和告知义务。除应当说明理由,并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外,还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附: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1、河北省林业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河北省林业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河北省林业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6、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交办单
7、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登记表
8、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程序表
河北省林业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冀林 许可字[ ] 号
______ _:
你提出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厅依法予以受理。请你于 年 月 日来我厅领取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证件。
特此通知。
(加盖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林业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冀林 许可字[ ] 号
________:
你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加盖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冀林 许可字[ ] 号
______:
你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欠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予以补正。补正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加盖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林业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冀林 许可字[ ] 号
_________:
你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经审查,我厅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你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____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加盖省林业厅印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冀林 许可字[ ] 号
________:
你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延期__天审核,请你于____年__月__日来我厅领取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证件。
特此通知。
(加盖专用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