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

01.08.2014  17:14

冀卫农基〔2009〕11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医药费用补偿,保证新农合基金有效合理使用,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发生,保证新农合制度稳定运行、健康发展,现就新农合有关补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各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应根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要求,制定本县(市、区)新农合实施方案,并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卫生厅推荐的补偿方案中选择其一付诸实施,使全省各县(市、区)的统筹补偿方案尽量做到规范和统一。

  二、认真执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县(市、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由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村居民到村、乡、县、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可按本县(市、区)新农合实施方案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新农合补偿待遇。

  三、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规定。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减、变更。

  对在诊疗中,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不予补偿、限价补偿诊疗项目的,必须如实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知情同意书放入病历,与病历一同归档保存备查。

  四、认真执行域外转诊制度。参合农村居民需要到县(市、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证明上必须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合作医疗证编码、初步诊断、转往的医疗机构名称、转诊时间,并由办理转诊人员签字并加盖经办机构转诊专用印章。参合农村居民急诊,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市、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及时报告参合地县(市、区)经办机构,具体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由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规定。

  五、积极推行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在各县(市、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的基础上,各市要进一步规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办法,统一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积极推进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简化补偿程序,方便参合农村居民医药费用报销。同时通过即时结报,加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完善服务功能,更好地为参合农村居民服务。

  六、实行异地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补偿办法。参合农村居民到邻近县、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回本县(市、区)经办机构补偿报销,应享受与本县(市、区)县、乡级同样的医药费用补偿待遇,不得实行按照域外就医提高起付线、降低补偿比的补偿办法。要打破地区保护、部门保护,实行公平竞争,要方便参合农村居民,允许参合农村居民自主选择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七、严格参合农村居民领取医药补偿费用签字手续。参合农村居民领取医药补偿费用时,必须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疾病住院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正常分娩补偿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门诊补偿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二次补偿登记表”的“领款人”栏中,由本人或其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盖章,无法签字盖章的应按记手印。除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代参合农村居民领取医药补偿费用。由他人代参合农村居民领取补偿费用的,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应拒绝办理。

  八、关于意外伤害的补偿。工(公)伤,打架斗殴、刑事肇事等,以及由于自身故意造成的自身伤害,如酗酒、吸毒、服毒、自伤、自残、自杀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均不给予补偿。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由责任人支付的医药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由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可按照新农合的规定予以补偿。对参合农村居民在生产、生活中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劳动中意外损伤,机械、工具等意外伤害,意外跌落摔伤,农药、鼠药、一氧化碳、误服药物意外中毒,意外烧烫伤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如地震、水灾、火灾、雷电等造成的意外伤害,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九、补偿报销资料的保存及期限。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 一式三联,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补偿机构和患者各一联。报县级经办机构一联,附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住院收据;县(市、区)外住院的还需附转诊证明和住院病历复印件。上述资料保存于县级经办机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保存期满后,经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住院收据原件保存在经办机构财会科室,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保管。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疾病住院登记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正常分娩补偿登记表”一式二联,县级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一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二次补偿登记表”一并由县级经办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保存期满后,经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门诊补偿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登记表”一式二联,县级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各一联。报县级经办机构一联,需附门诊处方和门诊收据,县级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门诊处方和门诊收据退还定点医疗机构保存。县级经办机构一联,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保存期满后,经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疾病住院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正常分娩补偿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门诊补偿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二次补偿登记表”等,应在计算内存储并建立备份(光盘、移动硬盘等),长期永久保存。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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