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项政策助推社会办医

13.06.2019  14:40

  6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通知》强调,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文件从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简化审批服务等6个方面入手,提出了22项政策措施。

  《通知》明确,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同时,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另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办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自主议价,医保部门按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通知》要求,2019年年底前,各地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细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形成全社会医疗合作管理体系,有关服务协议可以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通知》还给出了包括优化校验服务、优化职称评审、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加大培训力度4项措施。《通知》指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校验医疗机构,重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允许先行登记不少于基本标准60%的床位并执业运行。另外,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一律不得对拟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同时,各地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的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要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