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8起典型案例敲警钟
全市法院开展打击“拒执”等犯罪专项行动
逃避执行 隐匿财产 被判拘役
2011年8月19日,高翔以按揭方式购买运营车辆一部,石家庄市恒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高翔不能按期归还,石家庄市恒亚汽车贸易公司替高翔归还了信用社贷款。后石家庄市恒亚汽车贸易公司提起诉讼,2014年2月13日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高翔给付石家庄市恒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贷款119317元。判决生效后高翔未自动履行。
2014年6月11日,平山县人民法院向高翔发出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高翔仍不履行。平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高翔的一辆帕萨特轿车。由于高翔一直逃避在外,且对法院裁定查封的汽车及其他财产进行隐匿,致使案件不能执行。2014年12月23日,平山县人民法院以高翔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向平山县公安局移送侦查,平山县公安局依法对高翔进行了网上控制。2015年3月1日,高翔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提起公诉前家属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了申请人谅解。鉴于此,平山县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以高翔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拒不执行两度被拘
虽履行判决仍未逃脱法律制裁
案件发生在2012年。杨卫东与杨志永、杨中田因冷库经营发生纠纷,起诉至晋州市人民法院,期间,杨卫东纠集人员将杨志永打伤,杨志永提起赔偿诉讼。晋州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杨志永赔偿杨中田、杨卫东两人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杨卫东赔偿杨志永各项损失16235.79元,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7月15日,晋州市人民法院向杨志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杨志永拒绝执行。晋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了执行裁定书,查封杨志永持有的冷库四分之一股份,裁定对杨志永冷库的股份进行拍卖,但杨志永一直拒不协助评估拍卖。2014年5月6日,晋州市人民法院又作出杨志永赔偿杨中田、杨卫东、杨博文2013年度的经济损失5.7万元。期间,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杨志永先后两次被晋州市人民法院拘留15日。2014年7月31日,晋州市人民法院以杨志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资料移送晋州市公安局,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随后,杨志永家属将案件合并后剩余执行款及滞纳金99785元交到法院执行局。即使如此,杨志永仍没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判处杨志永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变卖法院查封财产 获刑一年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栾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新平给付原告款项共计50余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随后,案件中13名原告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王新平的小型运输车一辆和奶罐,查封期间,王新平私自将法院查封的车辆以4750元的价格变卖。
栾城区人民法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将此案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6月9日栾城区公安局将王新平抓获,在刑事诉讼期间,王新平主动将非法处置的4750元上交法院。日前,法院判处王新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有钱盖房没钱执行
被判一年零六个月
2003年7月8日和2004年11月14日,赵县人民法院分别对孟凡志与孟凡会、杨户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案和孟凡志与孟凡会侵权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孟凡会未履行,孟凡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孟凡会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义务,之后长期规避执行。2008年秋季孟凡会翻建新房,因其有能力建房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赵县人民法院对孟凡会拘留15日。2011年正月孟凡会以其子名义用9.85万元购买同村孟某的房产,2011年3月6日孟凡会以其子名义将该房产以10万元卖给杨某,孟凡会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赵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3日以孟凡会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察,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2014年6月14日执行逮捕。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赵县人民法院以孟凡会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拒不执行支付职工赔偿金
并转移资产 被逮捕
案件发生于2008年4月5日,当天默某在马某经营的塑料颗粒厂工作时被机器损伤,伤残鉴定等级为六级。新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马某一次性付给默某赔偿金119952元。随后,默某申请法院执行。2010年2月,新乐市人民法院对马某所有的塑料颗粒厂的机器进行了查封,以29300元拍卖成交。之后,马某总是以没钱、家庭困难为借口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剩余款项。今年3月27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将马某以其未成年儿子名义购买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马某以顶账为名将该房产转移给其弟。因马某有能力履行而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自己财物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新乐市人民法院以马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局,2015年6月25日马某被刑事拘留,7月1日被逮捕,现案件已经移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暴力抗法 被刑事拘留
2015年6月18日,赵县人民法院派6名执行员带领14名法警,在赵州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赶往执行现场准备强制执行一起农业合同纠纷案。当执行人员行至通往争议土地的路口时,发现负有执行义务当事人贾某、马某召集了40余人和一辆面包车,阻拦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当赵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妨碍执行的贾某等二人带离现场时,遭到贾某、马某组织的多名人员的围攻,并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殴打,并抢夺和损毁执法器械,导致多名执行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执行人员遂报警,在赵县公安局介入后,执行人员才撤离现场,至此,执行人员被围攻近三个小时。
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赵县公安局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罪对贾某、马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并对其他6名参与人员给予了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司法程序中。涉及的民事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当事人侮辱法官
法院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015年3月17日,桥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区发生一起当事人侮辱、殴打法官事件。该院于当日对妨害诉讼秩序的当事人高领群依法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2015年4月,行唐县人民法院发生一起当事人在法院哄闹、滞留、侮辱法官事件。该院依法对妨害诉讼秩序的王小三作出了司法拘留10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
□本报记者 戴丽丽
实习生 秦 媛
7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暴力抗法、妨害诉讼秩序等行为”新闻发布会。会上记者获悉,自2014年12月25日到今年7月份,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市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共139案141人,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9案10人,7人被做出有罪判决,其它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全市两级法院对310案319人次自行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进一步净化了我市的执行环境。
新闻发布会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以及暴力抗法、妨害诉讼秩序的8起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认为,依法主动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绝对不会因为受到责任追究而免除。被法院失信曝光、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甚至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再完成履行的,既没有逃脱履行,又已经受到或很难免除责任追究。所以,提醒被执行人或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及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