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带薪休假难”应设计追责机制

22.08.2014  18:59

  敬一函

  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切实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的理念。(详见本报今日A1、A4版报道)  带薪休假,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在坊间也早已成为普遍呼声。然而,这种呼声目前在我国仍处在“有法不依”的窘境中。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前年发布的“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显示:只有三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21.8%的受访者表示虽然符合条件,但从未享受过带薪休假。

  从制度设计来看,199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就赋予了职工带薪休假权,规定只要工作年限满一年,用人单位就应提供带薪假期。休假期间,职工应享受到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2008年实施的第514号国务院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再次细化了带薪休假权,规定用人单位如“剥夺”职工的带薪假期,须付双倍“罚金”,即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要加付等额赔偿金。但是,这些相关法规并未普遍执行,带薪休假对很多人而言还是一种纸上权利。

  从现实情况来看,带薪休假之所以未成为“权利盛宴”,原因无非还是在于维权难。因为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会、劳动监察部门、司法三道维权防线,要么维权效率不高,要么在成功维权后,往往会伴随着饭碗不保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