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简化生育证件办理程序 就近或网上可办理

20.06.2014  18:47

    6月1日起,石家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生育证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规定》对石家庄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病残儿和成人伤残照顾再生育等相关证件办理程序、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石家庄居民可方便、就近办理第一个子女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1.双方均为初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2.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3.已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或已解除收养关系的。

    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应提交的证件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乡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已怀孕证明。双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的,提交再婚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已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或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子女死亡证明或经法院判决的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女方为流动人口的还应当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签发的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或者城镇居民且没有管理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的,可以实行承诺制方式办理,填写《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承诺书》。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石家庄行政区域的,可以采取方便、就近的原则,到全市任一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办理登记手续,免费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也可以通过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网上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凭证》,此凭证与便民服务大厅签发的《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户籍都不在石家庄行政区域的流动人口,要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办理登记手续,免费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五种情况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光荣证》不能实行承诺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女方年龄未满四十九周岁的,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1.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2.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3.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4.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5.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做出结论的。

    通过行政执法服务管理系统办理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的一般管理人群,产后一年内申请办理《光荣证》的,只提交接产医院开具的《医学出生证明》;一年以后申请办理《光荣证》的,应提交夫妻双方或一方管理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和接产医院出具的《医学出生证明》。通过行政执法服务管理系统办理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的重点管理人群,申请办理《光荣证》应提交夫妻双方管理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和接产医院出具的《医学出生证明》。未办理过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的夫妻申请办理《光荣证》,应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管理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接产医院出具的《医学出生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方法与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相同,也可就近或通过网上办理。

    证件证材齐全实行即时办结

    在便民服务大厅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实行即时办结。申领《光荣证》证件证材齐全的即时办结,需要补充材料或者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名称和不符合的原因。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或者《光荣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承办意见。需要补充材料或者不符合生育登记、申领《光荣证》条件的,承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材料的名称和不符合的原因(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领取的《网上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凭证》或者《网上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可以在全市任何一个便民服务大厅免费换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或者《光荣证》。

    特定情况伤残申请再生育不再参加医学鉴定

    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含六级)可以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及当时评定伤残等级的鉴定表或者所在部队出具的因何原因评定残疾的证明,按照政策性照顾再生育审批程序申报,不用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伤残医学鉴定。

    四级以上因非疾病原因造成残疾的人员(含四级),可以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当时残联部门组织评残时的残疾人鉴定表,按照政策性照顾再生育审批程序申报,不用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伤残医学鉴定。

    未经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学鉴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县级鉴定结果及再生育审批情况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记者王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