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滦总医院和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评审评价结果的公示

28.11.2017  09:49

  根据开滦总医院和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的申请,依据《河北省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省卫生计生委组织评审员,按照《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对开滦总医院和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进行了全面的评审评价。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开滦总医院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为三级甲等精神病医院。现按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12月4日。

  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2017年12月4日前,以信函形式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反映。以组织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具体联系电话。信函以寄出日邮戳为准。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医政药政处,邮编050051。电话0311-66165703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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