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北上广知产法院案件管辖

04.11.2014  17: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11月3日起施行。近日出台的该《规定》共八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这是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规定》的内容、出台背景和意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下一步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出席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机构设置、案件管辖、法官任命等作了规定,但《决定》的相关规定仍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少问题仍亟待解决。《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与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以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关系,为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处理审级关系提供了指引,为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供了保障。

        《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范围:一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规定》细化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的第一审授权确权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不服国务院部门授权确权类裁定或者决定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王闯表示,该类案件是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规定》的最大亮点是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这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4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