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说明书标签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14.11.2014  11:57

说明书标签.zip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冀食药监注﹝2014﹞439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说明书标签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相关规定,为更好服务企业,提高效率,现将省局药品标签说明书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批准的药品注册批件和补充申请批件,说明书已经按照局令第24号核准的,可依据批件印刷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需要重复进行备案;经省局审批的药品补充申请事项,如改变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变更药品的有效期、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等,可依据批件结论修改药品说明书中相应项内容,修订日期应为批件的核准日期,不需要重复进行备案。

二、按国家局规范文件变更或修订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如按国家局文件修订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增加警示语,国家局最新公布范本,国家药品标准变更等),企业自行依据国家局规范性文件修改包装标签说明书中相应项内容,修订日期应为规范文件的执行日期,不需要进行备案。

三、凡已按照局令第24号要求完成包装标签说明书备案核准的,仅涉及药品的包装标签颜色、图案、注册商标、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尺寸变更、对包装标签文字在说明书范围内的变更以及变更防伪标识条码、增加电子监管码、二维码等,按照局令第24号及其相关规定由企业自行修订标签说明书,不需要进行备案。

四、药品说明书【生产企业】项下增加或者修改企业销售电话和传真号码、企业网址等非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核准内容的,按照局令第24号及其相关规定由企业自行修订,并对其自身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不需进行备案。

上述变更不得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请各单位及时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