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率先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

03.05.2018  22:35

(法制网记者 张维)在江苏省苏州市,以为法治政府建设并非政府中心工作的老观念,正在领导干部当中被破除。

 

制度使然。去年3月,苏州市政府在全国率先推出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出台了《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迄今,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市已先后对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情况开展考核督查21次,明察暗访11次,通报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32个。这种“真枪实弹”的打法令领导干部们不敢轻松懈怠。

 

辖区某基层领导近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以前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相对于一些中心工作而言,我确实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在我深刻地认识到,政府法治工作也是中心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不折不扣履行法治政府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

 

“‘关键少数’担负关键责任,‘关键少数’起到关键作用。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黄涧秋说。

 

在他看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更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对于推动建立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明确责任

 

党的十九大根据“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按照“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要求,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重要部署,吹响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冲锋号,开启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征程。

 

在法治政府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的苏州,却在自我评估中给出了“当前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而且各项工作离法治政府目标仍有一定差距”的结论。

 

在他们总结的问题中,有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民主性、协调性有待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合法性有待提升,行政执法中的拆违、群租、先照后证等一些疑难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等等。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认为,解决上述问题,“亟待需要加强市级层面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

 

苏州市领导首先给出了回应与表率。在2017年年初的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上,“因我是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所以这个会议就应该由我来组织召开”,时任代市长李亚平的这句话掷地有声,给参加那次会议的领导干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种表态绝不是停留在口头上。很快,李亚平主持召开其任内首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伊始即开展集体学法活动,以进一步增强政府领导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制度的建立在这个过程中得以顺利实现。为充分发挥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关键少数”的作用,2017年3月,苏州市政府出台了《意见》。

 

黄涧秋告诉记者,出台《意见》有助于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性,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苏州市近年来不断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同步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各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明确不同层次、不同主体、不同对象承担的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并且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承担的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分解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和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强化追责

 

如何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规定,显然是制度建设与实施中最为关键的问题。

 

据了解,苏州的上述一系列有关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的文件,要求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分解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和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建立法治政府建设“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治政府建设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依法行政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分管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责任书制度,对全市各地、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主要职责进行明确。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应与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派出机关)主要负责人签订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截至2017年9月,该市10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45个市政府部门已全面签署完毕该目标管理责任书。

 

建立重大事项约谈制度。对下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存在重大突出问题的,由上级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预警通报,并对相关政府、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建立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研判制度。充分发挥各级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召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终述职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相关情况报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强化责任落实的追责力度。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受纪律处分的,在晋职晋级上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被否决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当年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落实整改

 

据苏州市政府法制办综合处处长陈峰介绍,目前苏州市已经建立起来的政府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制度,正在全面落实中,并获得很好的效果。

 

例如,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不作为、不依法尽责履职的启动问责追究,苏州以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事故卷宗,对部分开发区、乡镇街道的党政负责同志以及业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访谈,发出检查反馈意见书10份,督促属地政府和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再如,苏州重点针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社会高度关注的“”和“”两个领域,组织开展执法责任追究,强化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执法监督,严肃纪律,刚性问责,对政令不畅、执法不严、作风不正、效能低下、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力度。重点监察阳澄湖生态优化行动中的履职情况、城乡黑臭河道整治工作中的履职情况,严肃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背后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问题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背后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问题。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7年8月14日,苏州市相城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时任代区长张永清代表相城区政府向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递交了《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辖区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张永清递交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书。张永清在随后的扩大会议讲话中强调,“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始终把依法行政贯彻于政府决策、体制机制的改革、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执法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切实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水平。

 

短评

 

责任制让领导干部不敢敷衍塞责

 

张维

 

如今,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能否真正实行法治,能否不断推进法治建设,能否将法治的要求落实到各项具体的事业和工作中,关键在于该地区、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否有真正实行法治的意愿,是否真心实意推进法治建设。

 

也正因为这“少数关键”的作用,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然而,让党政主要负责人真心实意推进法治建设也并非易事。毕竟,与经济建设成果看得见、摸得着,还有数据可以进行比较所不同的是,法治建设难以量化,其成绩也非短期内就可以显现。由此,一些地方党政负责人较难摆脱“以GDP论英雄”的桎梏,更愿意将精力放在既看得见又好抓的经济建设上来。

 

在这种情况下,给予党政一把手推进法治建设的“压力”,促使他们不得不像抓经济工作一样抓法治,就成为一种必要的举措。

 

苏州市政府在全国率先推出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值得点赞。明确责任体系、签订责任书、年终述职、干得不好要约谈要受处分,等等,这些规定都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到了实处,让相关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此有松懈情绪和敷衍塞责的态度。

 

这样的制度短期内是以压力传导机制发挥作用,而长期则一定可以培养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习惯,培植他们内心的法治信仰,使他们从“组织要我实行法治、推进法治”逐步转化为“我想实行法治,我要推进法治”,自然和自觉地重视法治、推进法治。

来源:法制网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