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公安不再出具“你妈是你妈”等10种荒唐证明

14.07.2015  16:37

  长城网衡水7月13日讯(王永宏 扈炜)记者7月12日从衡水市公安局获悉,该局7月9日出台规定并实施,依法不再出具10种证明材料,藉此解决类似“你妈是你妈”的荒唐证明和证明过滥问题。这也是全省公安机关首次出台此类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证法》、《居民身份证法》和《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隐私、尊重客观事实、规范执法行为的原则,衡水市公安局经过反复梳理,依法取消办理的10种证明具体包括:1、未落户证明;2、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3、健在证明;4、实际居住地证明;5、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6、亲属关系证明;7、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证明;8、单方保险事故证明;9、户口本、身份证信息一致的户籍证明;10、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衡水市公安局副局长邢承清介绍说:“健在证明、同一人身份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群众因各种需求,要求公安部门开具名目繁多的各种证明,但有的属于警方职权范围,有的则不属于。”

  据了解,基层公安机关遇到的例子显示,多年来群众到派出所要求开具的证明种类越来越多,均为有关部门要求群众提供的,多达十数种,甚至数十种之多。然而,其中大部分证明,应由其他部门予以调查证实,转嫁公安机关开具并没有法律依据。像“未落户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证明”等,属于根本无需证明事项;“健在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单方保险事故证明”,以及正常死亡的死亡证明等由其他部门或者机构转嫁的证明事项,属公安机关职权范围之外,开具证明缺少法律依据。

  衡水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程蔚青说:“证明过多过滥,除了审批事项太多外,还因为原本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核实,但同级职能部门之间却互相推诿。说白了,就是要审批的事项很多,可谁也不愿担责。现在只是公安部门规范执法行为还是远远不够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各级政府部门有必要结合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与时俱进地对需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事项进行梳理,能免的就免、能简的就简,从源头上减少对证明的需求。同时需要打破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通过一定的规则和权限设置,让公民基本情况实现共享。这样,老百姓就不会再为各种证明四处跑腿,更不会出现‘需要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