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14.07.2015  12:01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
  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冀安委办〔2015〕32号 各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省直管县(市)安委会办公室:
  目前,我省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避免高温异常天气对广大劳动者造成健康危害,全面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6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落实
  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各地安委办要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做好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严重损害,强化责任意识,要把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和劳动者,针对不同工作种类制定措施,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宣贯,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二)在高温天气期间,认真贯彻作业时间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四)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组织查找防暑降温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及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监察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力度。深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岗位进行暑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指导和检查,重点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高温津贴发放、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安委办要在近期开展的职业卫生专项治理联查活动中增加防暑降温工作检查内容,认真落实检查要求,并将本地防暑降温工作总结于9月15日前报省安委办。
  联系人:缑晓珊  0311-87803203(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mailto:[email protected] >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附件列表:
1: 四部委防暑降温.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