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建设局出新则 建筑项目开工前必须开账户

28.01.2015  16:31

  从1月25日起,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只能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为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按月发放,日前,石市建设局出台《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开始施行。

  据介绍,本《细则》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不含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

  《细则》指出,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细则》指出,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另据介绍,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它用。

  《细则》还提出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比例20%的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细则》指出,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按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

  石市将施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稽查制度,加大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对登录农民工信息不准确、提供虚假信息、工资卡或存折不发放给农民工等弄虚作假、抽逃资金行为,将其列入“黑名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