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出台

26.01.2017  08:17

日前,最新的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开始正式实施。 与之前的应急预案相比,新出台的应急预案预警标准进行调整,并且更加严格。在发出黄色预警,实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中就要求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关停所有露天矿山;关停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沙河区域内所有采砂场等。而发出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中要求: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主城区、县(市)城区每日每日7:00至20:00非营运载客汽车限行2个车牌尾号,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在发出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中要求主城区、县(市)城区每日7:00至20:00非营运载客汽车实行单双号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乘坐公交车免费;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预警分四级 预警标准调整】

与之前的应急预案相比,新出台的应急预案更加严格。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但相应的预警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根据预测的AQI指数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天(48小时)发布】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天(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III级应急响应措施: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出排放量大、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名单,按级别实施关停。工业企业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等方式,也可按照“一厂一册”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2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产。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在确保居民用电、供暖的原则下,落实发电(包括热电)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一厂一册”限产限排方案,督导发电(包括热电)企业按照省电网调度系统下达的调度指令落实限产限排。

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关停所有露天矿山;关停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沙河区域内所有采砂场。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工】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削减3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建材行业中水泥及水泥粉磨站、钙镁、陶瓷等企业停产。

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每日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所有能运行的公交车全部上路。

【I级应急响应措施:每日7:00至20:00实施单双号限行】

接到红色预警且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完全寄宿制学校除外),已安装空气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对已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削减5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每日7:00至20:00实施按车牌尾号(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实施城市公交车免费。

【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原则上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学校停课等措施】

提前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时,应按照时间要求采取应急污染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健康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原则上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学校停课等措施。

在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但早、晚交通高峰外地车限行政策和有关限速行驶措施适用于上述车辆。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地停限名单和企业应急减排名单将统一向社会公布】

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因生产工艺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较长时间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应急实施方案,并经工信、安监、环保等方面专家评审后,向当地政府做出书面说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可按照实施方案适当推迟停限产措施落实时间;如果应急减排措施到位所需时间超过了当次预警响应时间,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预案和市工信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专项方案中应明确全市此类企业名单,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示。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但应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重大民生工程、抢险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点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经当地政府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再停工。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地停限名单和企业应急减排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当遇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经专家委员会会商、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可采取更加严格的临时性污染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已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企业,其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时产生的污染物减排量可纳入预警响应污染减排量。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减排比例达到预警级别所规定的减排比例时,可按照强化措施执行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