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责任清单

25.05.2015  10:59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省公安厅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甲欲开设网吧,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甲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甲持有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省文化厅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经营活动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2

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

省公安厅

负责对非法制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1.《刑法》第206、207、209条;2.《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协发〔2010〕1号)

某地税机关在对一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开发成本偏高,怀疑其发票和对应业务的真实性。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从M公司处获取假发票,虚增开发成本。进一步调查发现,M公司为一制售假发票窝点。则由地税部门对该房地产公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偷逃税款行为进行查处;由公安机关对制售假发票的M公司进行查处。 

省地税局

负责对购买、使用虚假地税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

3

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省公安厅

负责对传销组织中涉嫌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进行查处

1.《刑法》第224条;2.《禁止传销条例》第4条、第13条

某公安经侦部门接群众报警称被骗人某传销组织,经查该传销组织层级达3级以上成员达30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工商部门负责对其他参与人员进行查处。

省工商局

负责对传销组织的其他参与人员进行查处

4

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 

省公安厅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负责公安机关执行3-6个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法将戒毒人员转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戒毒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4.《国家禁毒办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求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6.《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7.《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8.《关于贯彻执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指导意见》;9.《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及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等工作的通知》(冀公禁毒〔2011〕2号)

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省司法厅

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戒毒康复工作。负责监狱系统涉毒服刑人员的动态管理信息维护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牵头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负责制定、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对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省民政厅

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5

禁种铲毒工作

省公安厅

负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查处工作。承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禁种铲毒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3.《治安管理处罚法

禁种工作根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区域,分别由林业、农业部门开展禁种铲毒工作,有关社会面的禁种铲毒宣传等由禁毒办统筹开展。 

省林业厅

指导、协调各级林业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林区禁种和铲毒工作

省农业厅

组织、指导开展禁种宣传教育工作和铲除毒品原植物工作

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

指导、协调全省各地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跨省、市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实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全省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4.《河北省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河北省麻黄草采集销售管理办法(暂行)》;6.《河北省麻黄草购销使用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重点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务、海关等部门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情况;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注册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物价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价格进行监控监管;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出口敏感地区的货柜和罐装货物的抽检,防范易制化学品走私出境;药监、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出台我省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工作意见,落实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措施,防止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商务厅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经有关部门提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省环境保护厅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省公安厅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许可和监管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省农业厅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8

强制医疗执行

省公安厅

指导强制医疗所建设和强制医疗所依法执行强制医疗,落实治疗管理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3.《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康医院有关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3〕181号)

强制医疗所(安康医院)对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依法执行强制医疗,卫生计生部门对强制医疗所(安康医院)医疗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省卫生计生委

对在强制医疗所设立医疗机构进行审批

9

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

省公安厅

指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好文物无偿移交工作,及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1999〕017号);3.《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公安、海关罚没文物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120号)

某公安局追缴盗掘文物,结案前,如不具备保证文物安全无损的安全防范条件、防止自然力损害的保管条件和修复的技术力量,或者自没收、追缴之时起已逾一年未能结案的,应将文物及时移送接收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暂存。结案后,应向相关文物接收部门无偿移交,接收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造具文物清单并评定级别。移交时,公安局与文物接收确认移交文物清单,履行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手续,由省文物局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或者省文物局授权某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某国有博物馆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对确实没有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由省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委托文物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厅。 

省文物局

负责公安、海关、工商等移交部门移交文物的鉴定、接收及指定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配合移交部门做好未结案文物的暂存工作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开展对依法没收的文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工作

10

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省公安厅

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海关部门在海关查获大量古生物化石,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

省国土资源厅

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11

火灾事故调查

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五千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4.《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某单位发生重大火灾,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并将火灾事故情况报告当地政府,省公安厅消防总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安监部门,省安全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参与火灾原因调查。 

省安全监管局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火灾事故,省安全监管局按照规定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12

建设工程监管

省公安厅

起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对全省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开展专家评审;督促、指导、规范、检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服务和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依法需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设区市公安消防部门向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提出申请,省公安厅消防总队依法受理后,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省公安厅会同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落实施工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擅自降低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督促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查处,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依法对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审定发布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对公路、水路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

负责对有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3

消防产品监管

省公安厅

各级消防机构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责令更换不合格产品。各级公安经侦、治安部门负责追查检查中发现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的线索,依法查办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不法分子,负责追查产供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链条,坚决清剿制假售假窝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5.《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对一家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检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企业标准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使用领域进行监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公安经侦、治安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对违法分子进行严惩。

省质监局

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督促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产品质量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14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

省公安厅

对规划中涉及省公安厅职责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落实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通知》;4.《河北省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和修订,并提交省规委会进行审查,省公安厅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省公安厅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各地开展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并报送当地住建部门将相关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组织规划成果审查,征求省规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组织召开省规委会

 

15

环境安全监管

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指导环境污染及领域内相关犯罪案件侦办工作;组织、指导环境污染治安、行政案件查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6

食品安全监管

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食品领域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5.《农药管理条例》;16.《兽药管理条例》;1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8.《盐业管理条例》;19.《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7月,某县公安局食药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县工商局、农业局等行政监管部门对某菜市场豆芽批发摊点进行突击检查,并对该市场销售的豆芽取样送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定。2014年9月,摊主梁某所售豆芽中检验出含有有毒有害成分4-氯苯氧乙酸钠达到171ug/kg。某县市公安局食药大队对梁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并将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抓获归案。经审,犯罪嫌疑人梁某对制售毒豆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省农业厅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它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省林业厅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省商务厅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17

保健食品安全监管

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保健食品领域犯罪案件侦办工作,组织指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有毒原料、试剂及兴奋剂原料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公安局移交案件称:2014年9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保健品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床上十八翻、硬九天、德国黑金刚、鹿强神TM旭东牌美灵康胶囊等保健品196盒,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上述保健品均添加违禁成分西地那非。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遂以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经查,该商行负责人杨某于2012年开始经营保健品,先后从天津、石家庄等地非法购进上述性保健品。在明知该保健品含有违禁物质的情况下销售金额6000余元。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险监测。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备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

省安全监管局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省工商局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18

化妆品监管

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化妆品领域刑事犯罪案件侦办工作,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2014年2月24日10时许,某区公安分局食药大队办案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将涉嫌通过网络销售假化妆品的秦某成功抓捕,现场查扣销售伪劣大宝336瓶,花露水60瓶。经查,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犯罪嫌疑人秦某自2013年7月至案发,为了牟取暴利,在明知销售的化妆品为假冒伪劣的化妆品的前提下,通过网络销售伪劣大宝等化妆品,销售金额达30万余元。秦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部分化妆品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省质监局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省安全监管局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省工商局

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19

药品安全监管

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药品领域犯罪刑事案件侦办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进口药材管理办法》;6.《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7.《药品进口管理办法》;8.《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9.《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1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4年3月20日,某市公安局食药支队民警在对该市某县同康药房检查时,发现名称为“风湿关节炎胶囊”的药品可疑,后经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经缜密侦查,2014年4月1日,该市公安局食药支队民警将涉嫌销售假药的李某抓获,现场查获假药8210余瓶,假药商标、防伪标识若干,总价值15万余元;查获近年包裹邮寄单据400余张。经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自2001年至案发,通过邮寄渠道向外销售假药“风湿灵”和“哮喘灵”,销售范围覆盖全国19个省,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药品的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制定药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20

医用器材安全监管

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医疗器械领域犯罪刑事案件侦办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5.《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6.《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8月25日,某县公安局食药大队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村涉案窝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大量“义齿”产品及“义齿”加工设备。经查,自2014年5月1日至案发,梁某等7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虚构“北京浩然义齿加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国家二类医疗器械“义齿”,非法获利人民币12余万元。梁某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21

外国人营业性演出

省公安厅

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为外国演职人员审批签发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查处出入境违法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某外国演出团5名外国人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A市B歌舞厅演出57天(场),但其演出批文批准的演出地点为A市C酒吧,因超出了批准演出的地点演出,公安机关发现后,依法按非法就业处每人2万元罚款;处非法聘雇外国人的C酒吧5万元罚款,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省文化厅

负责营业性演出团体的许可、演出节目审核、演出场所的备案及演出经营活动管理,审批签发批文、工作证明

22

外国人在冀工作

省公安厅

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为外国人审批签发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查处出入境违法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某外国人系A校外教,其所持外国专家证、工作类居留许可分别过期20日、25日,公安机关对学校非法聘雇、容留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分别各处1万元罚款,处容留非法居留直接负责的主管副校长和直接责任人校办公室副主任各5000元罚款;对外国人拘留审查29天,对其非法就业、非法居留行为各处1万元罚款,之后依法遣送出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审批

23

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省公安厅 

负责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14年1月,以省公安厅名义联合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印发了《河北省2014年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省级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重点的隐患排查内容,对排查出的隐患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全省共整治重大道路安全隐患344处,隐患治理率达到96%。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指导、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设施的隐患治理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

负责省级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县级政府

负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国省道交通安全隐患中沿线环境部分的治理工作

24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省公安厅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暑假放假前,某市交警支队深入到辖区某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学生进行互动学习,宣传讲解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和交通安全出行常识。

省教育厅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省交通运输厅

指导各设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本辖区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客运企业,及时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

省安全监管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2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公安厅

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平台,对监管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分析、通报;指导各地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检验进行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4.《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

某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予以受理,依法许可后,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省质监局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

公路交通事故调查(公路设施、标准类)

省公安厅

负责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11年8月26日5时10分,河北张家口尚义县一辆中型客车由尚义县城驶往大青沟镇,行至401县道三义店村北路段时,与前方停在路右侧一辆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18人死亡、16人受伤。在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省公安厅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定,最后由省安全监管局汇总确定调查结论和责任认定.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

省安全监管局

受省政府委托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27

娱乐场所管理

省公安厅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对申请开设KTV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办法》负责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为的监管。 

省文化厅

指导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28

典当业管理

省公安厅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实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指导典当业治安管理

典当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负责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对典当业经营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核发典当业经营单位《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典当业经营单位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管。 

省商务厅

组织实施典当经营许可,对典当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29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省公安厅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省商务厅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省工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30

营业性演出管理

省公安厅

指导营业性演出活动安全管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文化部门具体负责演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并对具体的演出活动内容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其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监管,其中,对某演出团体要举办大型演唱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安全许可。 

省文化厅

负责营业性演出团体的许可、演出节目审核、演出场所的备案,及演出经营活动管理

31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预防处置与服务管理

省公安厅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紧急处置;联合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排查;依法履行有关送诊和协助治疗工作

1.《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71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39号)

公安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经司法鉴定或诊断确定的肇事肇祸祸、轻微滋事以及其他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全面深入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依法立即处置,并将其送至精神卫生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备笫二款规定的,应协助精神卫生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或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

省卫生计生委

配合做好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危险性评估,按照知情同意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负责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处置、评估及业务指导;负责对严重精神障碍诊疗和随访服务人员的培训

省民政厅

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工作

32

保健食品监管

省公安厅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治安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某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称“适合各个时期的肿瘤患者”、“明显降低肿瘤复发与转移的几率”、“全国服用肿瘤患者数已超过50万”等,严重误导肿瘤患者。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险监测。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备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

省安全监管局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省工商局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33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省公安厅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5.《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21号)

  联合民政、发改、教育、司法、人社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加强和改进对流浪人员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对组织利用、拐卖拐骗、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改进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方法,提升救助保护水平。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省民政厅

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促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省际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教育厅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省司法厅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指导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省卫生计生委

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34

旅馆业(饭店)治安管理及安全监管

省公安厅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经营开办旅馆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强化日常治安监管,对旅馆内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省旅游局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省质监局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省安全监管局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体育局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理

35

户籍管理

省公安厅

负责公民户籍管理、人口统计、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和应用、组织开展有关人口管理专项行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4.《国家民委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5.《国家民委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6.《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8.《关于印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妇幼〔2013〕3号  )

王某,原户口登记地河北省石家庄市,1987年出国后被注销户口。2013年5月,向河北省侨办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手续。申请时,王某需提交石家庄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拟订居地房产证明等材料。省侨办受理批准后,发放《华侨回国定居证》。王某持定居证到石家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省民族宗教厅

指导、监督设区市民族宗教部门实施公民民族成分的确认、变更工作

省侨办

指导、监督设区市侨务部门实施华侨回国定居的受理、审批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

研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相挂钩的制度

省财政厅

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客观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

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享有城镇居民的各项服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省教育厅

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省卫生计生委

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24个月内,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转移划转,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规范转移接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省民政厅

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

36

流动人口管理

省公安厅

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办理制发居住证;承担省综治委实有人口专项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1.《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号);2.《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0号);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冀政〔2013〕88号);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6.《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  );7.《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综治办、省农民工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5﹞3号)

 

吴某(女,18-49周岁)从江西到河北石家庄打工,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并可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吴某需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其随迁未成年子女可在石家庄接受义务教育;若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可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若参加高考,需在现居住地至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同时需提供家长《就业失业登记证》、居住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

省综治办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检查、督促、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实有人口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及综治领导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同其他综治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加强协调指导,推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省教育厅

负责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原则,指导和督促有关中小学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省民政厅

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管理工作;指导社区组织加强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社区志愿服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农民工工作;为求职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开展劳动行政监察,查处违法行为;完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管理劳务品牌,组织劳务输出输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打击职业中介欺诈行为

省财政厅

负责研究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涉及财政的有关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实有人口管理工作经费;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关财政政策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卫生计生委

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和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优生优育知识宣传,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负责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管理,核发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省保监局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保费,做好流动人口的保险保障工作;大力发展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符合流动人口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为流动人口提供补充养老、补充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提高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

37

烟花爆竹监管

省公安厅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火燃放许可证》的核发,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生产、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工商部门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 

省安全监管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省质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省工商局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

38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省公安厅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4.《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

新建一家民爆销售企业的项目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防工办)负责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
某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发生炸药爆炸的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0人,当地安监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随后省安监部门和省经信委组织开展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调查处理

省安全监管局

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

39

印刷业管理

省公安厅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印刷业治安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印刷经营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治安监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负责印刷业日常监管

40

来华留学生管理

省公安厅

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为外国留学生审批签发学习类居留证件,查处出入境违法案件

1.《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2.《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外厅﹝2007﹞5号)

一位德国学生欲到省内某所高校就读。高校审核该生申请材料并决定录取该学生。接收高校负责人员先到省教育厅、省外办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然后将录取通知和JW202表寄给德国学生,让其到我国驻德使领馆办理来华入境学习签证。美国学生持学习签证入境后,办理入学手续,并到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学生居留许可。 

省教育厅

负责指导省内学校招收和管理来华学生,发放并审核“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省外办

负责审核签发“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41

弃婴救助管理

省公安厅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遗弃婴儿、利用弃婴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公民王某发现某弃婴甲某,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查找弃婴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因查找不到,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发布甲某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甲某,儿童福利机构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甲某是患病弃婴,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再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明。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甲某的户籍登记。甲某是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抚育工作。有家庭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省民政厅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省司法厅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省卫生计生委

配合相关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做好弃婴体检救治工作

省民族宗教厅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消防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92项行政执法事项。省公安厅消防总队主要负责对设区市、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监督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监督。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注册审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消防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消防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及抽查的实施情况;  (四)消防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  (五)消防产品监督的实施情况;  (六)火灾事故调查的实施情况;  (七)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  (八)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情况;  (九)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消防执法情况;  (十)信访、举报、投诉案件中的消防执法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现每年全范围监督检查。  (二)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以及其他工作中,发现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因消防执法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并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  (五)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而导致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未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认定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3.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做出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或采取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十二)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决定、命令的;  (十三)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单独或合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停止执法职务;  (五)限期调离执法岗位;  (六)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

  

交通管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主要对全省国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1)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执法站建设。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建设工作,建设标准、数量及进度是否达到上级要求,是否按规定开展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交通秩序整治。是否根据辖区实际,开展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超载运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工作,辖区道路交通秩序是否良好,因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否下降。(3)应急交通安全管理。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恶劣天气应急交通管理预案,恶劣天气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发生因恶劣天气导致的严重交通拥堵和道路交通事故。(4)重大活动安保。是否制定并落实春运、全国“两会”以及“五一”、“十一”等小长假期间交通管理工作方案,路面警力部署是否到位,是否发生因大交通流量导致的严重交通拥堵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城市交通安全管理

  主要对城市(含县(市)城区,下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1)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控制与指挥疏导。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勤务制度、交通组织方案及交通指挥应急预案,并有效实施,不断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现场纠违率,有效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缓解交通拥堵。(2)交通信号及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排查治理。是否规范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存在问题的是否能及时整改,保障道路交通信号设置科学、合法、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合格有效。(3)重点交通违法整治。是否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合理安排警力和勤务,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以及酒驾、毒驾、涉牌涉证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立健全查处酒驾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4)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办理警车、工程抢险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许可。

  (三)事故处理预防

  主要对事故处理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信息化建设。按照省局《关于抓紧落实<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装备建设任务的通知》要求,全面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科技化水平,真正实现“现场勘查现代化、办案程序数字化、案件办理网络化、质量跟踪系统化”的目标。(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等级化建设。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要求,全面开展事故处理岗位等级化创建活动。不断规范群众接待、办案、办公场所设置,规范事故处理执法环节,全面提升事故处理岗位执法形象,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3)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全力推行道路执勤民警处理适用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城市区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推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以及微信快速处理简易事故等快处模式,事故处理工作效能明显增强。(4)交通肇事逃逸侦破工作。建立专门的侦逃队伍,制定工作机制,负责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肇事网上在逃人员清网率显著提升。(5)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是否落实省、市、县三级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是否对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建立治理台账,省级督办的安全隐患点段治理率达到90%以上。

     (四)车辆驾驶人管理

  主要对全省车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具体包括:(1)机动车业务。是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的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业务。是否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业务流程和时限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驾驶证业务。是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考试、发证、换证、补证、监督业务。是否使用全国统一式样、规格和防伪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考试场地、设备、制度等是否完善,业务办理流程和时限是否符合部令要求。(3)警车业务。是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警用车辆牌证发放工作。

  (五)重点车辆源头管理。

  (1)掌握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基本情况。(2)督促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开展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3)监督抽查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4)依法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单位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5)向相关部门和交通安全责任单位通报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和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指出交通安全隐患,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交通安全宣传。

  是否落实国家、省“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方案规定内容,是否开展重点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是否通过本地媒体开展新闻宣传,是否落实“五进“宣传。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工作排名。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标考核。

(三)赴各市、县(市、区)实地调研、督查。

(四)通过监控平台系统进行指标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公路交通安全管理。(1)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考核排名。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年度工作部署,确定当年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明确推进时间进度。日常通过查询交管综合应用平台、各地反馈信息和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掌握重点工作推进进度,定期在交管局网站公布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年底根据工作实效,对各地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予以排名并通报。(2)赴各市、县(市、区)实地调研、督导、检查。年初制定工作调研及督导检查计划,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市、县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二)城市交通安全管理。(1)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指标考核。根据近三年全省及各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情况,于年初制定年度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考核指标,年终根据各市、县指标完成情况予以考核。(2)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根据省公安厅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全年工作部署,确定当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明确推进时间进度。日常通过查询交管综合应用平台、各地反馈信息和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掌握重点工作推进进度,定期在交管局网站公布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年底根据工作实效,对各地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予以排名并通报。(3)赴各市、县(市、区)实地调研、督导、检查。年初制定工作调研及督导检查计划,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市、县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三)事故处理预防。(1)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省安委会在征求公安厅意见基础上,于每年年初根据近三年全省及各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并分解至各市,由各市分解至各县(市、区)。年终根据各市、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予以考核。(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重点工作排名。根据部局、省厅、省局年度工作部署,确定年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重点工作,于年初制定出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重点工作考核办法》,明确重点工作推进时间进度。日常通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系统、召开视频会议以及各地信息反馈等方式及时掌握重点工作进度,定期予以公布,抓好重点工作推动。年底根据工作成效,对全省事故处理工作予以通报。(3)日常工作督查。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市、县重点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四)车辆驾驶人管理。(1)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受理、补、换、发证等业务,车辆管理所要使用全国统一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不使用综合应用平台系统办理业务的,无效。省级车管部门通过数据库对全省车驾管业务实时监控,定期通报。(2)日常工作督查。根据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工作督查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各设区市、县工作开展督查,适时予以通报。(3)指标考核排名。根据每年省局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依托综合应用平台数据分析系统,制定全省车管部门《年度重点工作排名办法》,明确重点工作推进时间进度,车辆和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通过相关信息系统统计,年底对全省车管部门予以考核排名,并进行全省通报。

(五)重点车辆源头管理。(1)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绩效考核。依托“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审核录入工作信息,下达监管工作任务,发布工作动态和交通安全提示,开展对下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工作的绩效考核。(2)日常工作监督。年初制定工作督查计划,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市、县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六)交通安全宣传。(1)每年制定“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要点,定期下发阶段重点工作内容,规定各项宣传措施的工作内容、完成时限、工作效果。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观看视频录像,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检查考核。(2)进企业、学校、社区、农村等,查看宣传教育台账、记录,调研交通环境,听取群众的反馈,评估效果。走访、抽查重点驾驶人、群众,了解其接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查宣传教育措施是否到位。(3)查看当地媒体,检查刊发新闻稿件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考核排名结果,由省交管局下发通报,公布排名,并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二)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存在问题的市、县,由省交管局进行内部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建议当地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处分。

  (三)依托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根据各单位日常履职情况和监管的道路运输单位所属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事故数、交通违法数、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数等监管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判,并进行排名通报。

  (四)每年由省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年度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情况通报,对各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问题突出、工作不落实的进行批评。

 

治安管理类

省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市本级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重大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对市级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对县级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治安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治安管理职权即从事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的治安管理部门及民警。  本制度所称的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组织下级部门自查、互查、抽查和省级部门暗访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公安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省公安厅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在行使属地治安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有关执法建议或者撤销通知按照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下级公安机关接到上级有关执法建议或撤销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报告整改或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具体行使治安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检查监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对责任民警予禁闭;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下放机关的监督检查

  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省公安厅应加强对受委托下放机关的监督和纠错,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河北省公安厅委托下放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市、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下放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下放的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委托机关对受委托下放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民警进行。

(二)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下放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三)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四)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五)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下放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下放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下放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下放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下放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  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  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  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下放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下放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监督检查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任条款和规定,省级统一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明确消防行政处罚的标准规范,并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监督检查方式

(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对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并将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纳入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主要内容。

 

(四)对全省公安环境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级公安环境安全保卫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市级公安环境安全保卫部门依法查处辖区内重大治安、行政环境违法行为,对县级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公安环境安全保卫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治安、行政环境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环境安全执法活动的公安环境安全保卫部门及民警。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组织下级部门自查、互查、抽查和省级部门暗访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公安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级公安环境安全保卫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省公安厅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26%/年。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级公安环境安全保卫部门在行使属地环安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有关执法建议或者撤销通知按照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下级公安机关接到上级有关执法建议或撤销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报告整改或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具体行使环境安全保卫职权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检查监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对责任民警予禁闭;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市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相关安防产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市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

  1.  是否全面掌握政策要求,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

  2.  是否配备岗位人员、配置必要设备;

  3.  是否端正态度、热情服务,在政策范围内按工作要求用心为企业做好服务;

4.是否将审批流程完整、详细的进行网上发布公示。

(二)对安防产品生产企业:

安防产品生产是否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产品质量抽检、征询用户意见等。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  5%/年。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产品质量抽检与征询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各市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生产的安防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六)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备案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市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全面掌握政策要求,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

  (二)是否配备岗位人员、配置必要设备;

  (三)是否端正态度、热情服务,在政策范围内按工作要求用心为企业做好服务;

  (四)是否将办理流程完整、详细的进行网上发布公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征询用户意见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与征询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省厅对各市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协助省厅办理备案的工作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处理

  各市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备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省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作业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主要检查:  (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依法规开展爆破作业活动;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活动的日常监管。  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主要检查: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许可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日常监管。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二)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帐,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台帐;  (三)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适时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五)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日常检查;  (六)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或核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存在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规定,应当给予变更、降级、撤销(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吊销);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八)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  (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从业活动情况;  (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注销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管。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实地检查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台帐、资料;  (三)实地检查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从业活动情况;  (四)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日常检查、指导;  (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相关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到监督检查对象所在地进行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或核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通过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管制刀具、仿真枪等的认定(重新认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管制刀具、仿真枪(重新认定)送检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送检单位对认定结论的应用情况;(二)担负重新认定工作单位、人员的是否规范操作;(三)担负重新认定工作的人员的业务技能是否符合要求。三、监管检查方式(一)抽查送检单位,了解认定结论应用情况,以2年为

周期完成全部监督检查对象的检查;

(二)检查负责重新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查看相关台帐记录;

(三)对负责认定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丢能测试。四、监管检查措施(一)深入有关送检单位,查阅其办案档案,检查是否正确应用认定结论;

   (二)检查负责认定的部门是否具法定职能,负责认定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认定工作的程序、形式是否合法,适用认定标准是否正确

   (三)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收集各种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检查要求----委派检查人员——实地检查相关工作——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或依法进行查处;

(二)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组织进行核查——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或依法进行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十)对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一级风险等级核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一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

  (二)一级风险等级枪支(弹药)库室;

  (三)全省各级关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辖区内是否存在一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是否已经省公安厅核定;

(二)核定为一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是否已经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三)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一级风险等级单位的日常监管。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一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的安防措施落实情况;   (二)实地检查一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的管理台帐、资料;

   (三)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对一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的日常监管;   (四)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相关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到一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整改意见;

   (二)通过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开展线索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和监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十一)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的监督检查

金融安全防范设施许可是公安部门的重要职责,包括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阶段的许可。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按照职权分工履行金融安全防范许可事项。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保卫部门、保卫人员,各市、县地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负责金融安全防范的行政许可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金融安防行政许可活动是否符合《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是否按照规定申领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5  %/年。

(一)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市、县公安机关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影响大、治安隐患突出的金融单位及所在的公安监管部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三)对取得金融安全防范许可证的金融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四)通过统一部署的金融安全大检查和金融安全评估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当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随机暗访等方式,对金融单位及下属公安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对金融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二)专项安全检查可由当地公安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对金融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三)省公安厅适时开展金融安全防范工作情况抽查,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单位,责令相关市、县公安局予以注销许可证。对无正当理由致使隐患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四)省级公安部门依据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组织全省市、县公安机关对金融单位进行客观、公正、有序的安全评估,确保金融安全防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公安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二)市公安局不定期进行金融单位的后续监管督查,加强日常监管。对辖区金融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公安厅不定期对市、县公安局列管金融单位的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2.  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3.  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4.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5.  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6.  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7.  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十二)对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行政审批、设立保安培训单位行政审批、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表彰奖励、

保安员用枪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范围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行政审批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进行表彰和奖励、负责全省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许可备案工作。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保安服务公司行政审批职责、行政奖励审批职责、行使行政许可备案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程序是否合法;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六)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七)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九)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30%/年。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许可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省公安厅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被检查的单位名称;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向行政相对人违法收取行政许可相关费用的;

(五)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对公务用枪持枪证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民用枪支(弹药)配置单位;

(二)检查对象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统一组织省内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填报《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对民用枪支相关使用单位进行检查。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检查相关单位的配枪资格和配备限额;(二)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各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三)检查填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是否规范;(四)检查各地上报的“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  四、监管检查措施(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及时发现填报错误;(二)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台帐;(三)实地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四)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涉枪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核对、汇总《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如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相关单位修改。   (二)对发现的枪支管理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十四)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运输等的监督检查

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省际)购买许可

(一)监督检查对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省际)购买许可审批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许可审核审批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公安机关执行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有关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期限规范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  3%/年。

2.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通过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4.通过河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5.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省内)许可审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审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备案。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许可(备案)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期限规范情况。

5.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  2%/年。

2.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通过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4.通过河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5.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仓储易制毒化学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市、县两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相关单位是否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按类别对相关易制毒化学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2.市、县两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是否开展年度企业等级评定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信息系统检查;

2.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信息系统查阅各地企业等级评定情况;

2.实地检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3.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规定达到安全监管标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检查;

2.实施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4)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记录、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条例》规定要求的;

(8)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2.企业评级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对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的年检考评情况实行动态评审,确定该企业单位升级或降级。

四、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2.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是否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文书;

3.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按规定保存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是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仓储企业是否在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5.购买使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按时核销购买证明,如实报备购买、使用出入库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购买、使用以及使用出入库台账;

2.通过制毒、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倒查;

3.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进行运输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

2.检查相关单位资质材料、人员身份信息;

3.检查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4.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例行检查在检查前进行通知;突击检查不进行通知;

2.两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并有企业负责人在场;

3.当场作出实地检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3.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4.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明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货主违反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承运人违反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

11.对于有关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十五)对全省公安网安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落实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对下监督检查对象:全省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2.对外监督检查对象:省级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省级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下监督检查内容: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本级列管的建设、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情况。

2.对外监督检查内容:省级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省级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下监督检查措施:

⑴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检查,核查各地监管对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

⑵日常工作中发现各地监管对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

⑶定期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发现网站安全漏洞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

⑷通过案事件倒查各地监管对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

2.对外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现省级有关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督促、指导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下监督检查程序:

⑴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

⑵及时通报涉嫌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各地依法查处;

⑶认真核查各地查处情况。

2.对外监督检查程序:

⑴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⑵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⑶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下监督检查处理:

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安部门及其联络员;

⑶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对外监督检查处理:

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省级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及其联络员;

⑶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及接入其网络的单位和用户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对下监督检查对象:全省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2.对外监督检查对象:省级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华数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下监督检查内容: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及接入其网络的单位和用户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

2.对外监督检查内容:省级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华数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现场实地检查、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下监督检查措施:

⑴通过日常工作发现各地监管对象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

⑵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检查,发现各地监管对象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

⑶定期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发现各地监管对象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

⑷通过案事件倒查各地监管对象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

2.对外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现场实地检查、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现省级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华数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督促、指导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下监督检查程序:

⑴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

⑵及时通报问题隐患,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整改;

⑶认真核查各地整改情况。

2.对外监督检查程序:

⑴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⑵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⑶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下监督检查处理:

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安部门及其联络员;

⑶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对外监督检查处理:

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省级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及其联络员;

⑶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组织实施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对下监督检查对象:全省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2.对外监督检查对象:省级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下监督检查内容: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即依法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企业出售的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情况。

2.对外监督检查内容:省级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是否使用具备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案事件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下监督检查措施:

⑴日常工作发现各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依法查处;

⑵举报投诉发现各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依法查处;

⑶通过案事件倒查发现各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依法查处。

2.对外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现省级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所使用的安全专用产品涉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依法查处该产品生产企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下监督检查程序:

⑴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

⑵及时通报涉嫌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各地依法查处;

⑶认真核查各地查处情况。

2.对外监督检查程序:

⑴发现问题,及时调查;

⑵调查核实,依法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下监督检查处理:

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安部门及其联络员;

⑶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对外监督检查处理:

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省级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及其联络员;

⑶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组织实施计算机病毒等有害数据防治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对内监督检查对象:全省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2.对外监督检查对象:省级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内监督检查内容: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即监督、检查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情况。

2.对外监督检查内容:省级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案事件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内监督检查措施:

⑴日常工作发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依法查处;

⑵举报投诉发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依法查处;

⑶通过案事件倒查发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依法查处。

2.对外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现省级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涉嫌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督促、指导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下监督检查程序:

⑴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

⑵及时通报涉嫌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各地依法查处;

⑶认真核查各地查处情况。

2.对外监督检查程序:

⑴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⑵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⑶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下监督检查处理:

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安部门及其联络员;

⑶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对外监督检查处理:

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省级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及其联络员;

⑶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组织、指导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开展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即案件受理、侦查办案、执法场所管理和涉案财物管理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工作检查、系统调阅、相关部门走访、群众举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阅案件受理、侦办、移诉等各环节法律文书;

2.检查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台账;

3.调阅相关案件信息系统了解案件受理侦办情况;

4.走访相关部门了解案件线索移送情况和群众举报台账;

5.调阅执法场所音像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省公安厅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监督小组;

2.利用下基层指导办案机会,随机检查案卷和工作台账,及时发现执法流程、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执法规范性问题;

3.利用相关案件管理系统,远程检查执法质量;

4.随机电话回访群众了解线索举报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记录。及时发现各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登记;

2.初步通报。监督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并通报至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3.申诉维权。责任单位自接到通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有异议的问题,可向监督人员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4.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论;

5.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论报经监督小组领导机构审核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组织、指导、实施电子数据鉴定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电子数据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鉴定程序、物品管理及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部监督主要通过日常检查发现、受理投诉建议;外部监督采取定期向电子数据委托单位发放质量跟踪表或电话回访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阅委托、受理、初检、鉴定、发放、返还等各环节文书及台账;

2.检查检材、仪器设备等安防管理措施和安防手册;

3.检查质量跟踪表,随机电话访问鉴定情况;

4.随机抽取委托单位名单,面对面收集意见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省公安厅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监督小组;

2.利用下基层指导办案机会,随机检查台账,及时发现在受理规范性、鉴定标准性、反馈及时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利用实验室管理系统,远程检查鉴定质量;

4.利用实验室管理系统,随机电话回访送检单位关于受理态度、服务质量,以及在鉴定工作完成时间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记录。及时发现各单位在办理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登记;

2.初步通报。监督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并通报至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3.申诉维权。责任单位自接到通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有异议的问题,可向监督人员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4.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论;

5.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论报经监督小组领导机构审核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七、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现场实地检查、案事件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日常工作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

2.通过举报投诉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

3.通过现场实地检查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

4.通过案事件倒查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

2.及时通报问题不足,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整改;

3.认真核查各地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2.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安部门及其联络员;

3.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4.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十六)对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出入境管理属于中央事权,省、市、县级公安机关在公安部委托或授权下,承担相应的出入境管理业务。省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执法标准,规范裁量权;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审批各类出入境申请,查处辖区内重大出入境违法行为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受理各类出入境申请,查处各类出入境违法行为和出入境基础管理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刑事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七)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刑事诉讼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走访当事人和特约监督员、查看窗口、抽查案卷、群众测评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执法行为组织调查。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处理涉案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的;

(八)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九)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过错引起国家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对全省公安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全省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医疗所(安康医院)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和各公安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所保障情况。警力配备是否达到公安部最低配备标准,基础设施有无安全隐患,监控、囚车、电网、通信、报警装置、消防设备等装备能否正常使用,被监管人员给养费和基本医疗是否按标准落实。

(二)监所勤务运行情况。是否做到所领导24小时在所带班、巡视监控等勤务是否按公安部、省厅要求进行、民警直接管理监室是否落实、女性及未成年人是否实行集中关押、专押专管,民警是否坚守岗位并认真开展工作。

(三)监所安全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出入监区、过渡管理、安全检查、放风管理、重点人员管控、生产劳动管理、被监管人员一日生活、被监管人员双人安全轮值、应急预案演练等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入所健康检查、每日巡诊、定期消毒、药品管理等制度,监内有无“牢头狱霸”行为。

(四)监所规范执法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收押、提讯、押解、会见、送物、出所等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械具、禁闭室是否规范,械具和禁闭使用的对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被监管人员财物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高价销售商品、自费加餐等问题。

(五)监所教育感化情况。是否制定教育感化工作计划,是否落实入所教育、集体教育、个别教育、社会帮教、心理矫治、出所教育等规定。

(六)监所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采取突击检查、通知检查、蹲点检查、分片包干等方式到各公安监管场所开展检查指导。

(二)网上巡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依托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公安监所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监控指挥系统等实战平台,对各公安监管场所执法管理和基础设施情况进行网上抽查和视频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对各公安监管场所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针对公安监管场所发生事故、重大事件或信访投诉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针对某方面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三)开展有关活动。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部署有关主题活动,推动工作开展。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网上巡查时,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监内管理教育情况等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向有关公安机关、公安监管场所进行反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和公安监管场所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促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监管场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危及监管安全和执法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确因客观条件制约的,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要求。

(一)对辖区范围内监管场所的业务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整治。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深入调研论证后报告或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政策予以解决。

(二)检查结果作为监所安全预警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的依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执法问题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或屡次不落实整改的,影响监所安全和严格执法的,有关监所列为后进所予以挂牌整顿。

 

(十八)对全省高速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共11个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及下属各大队。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单位的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等情况,包括依法履职情况、服务工作情况、群众满意度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督主要通过日常检查发现、专项督查发现、考核考评发现、受理投诉建议,外部监督采取定期不定期召开警风监督员会议和其他走访征求意见建议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或网上检查督导各单位办理各类行政许可的相关台账记录,查阅存档资料;

(二)深入开展走访或电话回访服务对象,进行问卷调查;

(三)组织召开警风监督员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四)依托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收集意见建议;

(五)受理各类信访投诉并妥善处理,不断完善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强化各级督察队伍建设,内部成立督察部门和监督小组,外部聘请警风监督员;

(二)通过日常下基层督导检查、年度考核等时机,通过查阅台帐、调阅系统数据、现场提问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记录;

(三)查阅警风监督员会议记录、意见建议记录及相关整改情况记录;走访服务对象和单位,听取意见建议;通过电话访问、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掌握服务对象对办理行政许可的满意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记录。及时发现各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登记。

(二)问题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问题通报至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三)申诉复核。责任单位自接到通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有异议的问题,可向监督人员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四)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认定结果。

(五)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全省公安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九)对值班备勤及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等的监督检查

一、110接处警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110报警服务台和接处警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接警态度、处警态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110接处警自动回访系统回访报警群众;通过人工回访报警群众;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10接处警民警违反《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有二名以上民警参加,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二、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处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级公安机关是否按照《河北省市级公安机关信息报送范围及标准》,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将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到省公安厅指挥中心。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倒查、核查等方式对市级公安机关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对通过有关途径获得的重大紧急信息,及时要求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倒查,发现有关单位未按要求报送重大紧急信息的,责令其纠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省公安厅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倒查、核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迅速纠正并报告工作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责令书面检查并改正、通报批评。

三、值班备勤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公安机关值班领导和民警。

(二)监督检查内容

值班备勤在岗在位情况、值班备勤职责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视频抽查、电话抽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值班备勤领导和民警违反值班备勤工作规定,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造成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监督检查程序

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有二名以上民警参加,记录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119”消防日活动

每年11月9日是全国消防安全宣传日,全省各地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预防火灾事故、传播消防常识的各项宣传活动,包括广场咨询、媒体宣传、主题活动、单位培训、群众体验等,在全社会形成“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氛围。

消防总队

0311-89181576

2

119火灾和救援事故受理服务

受理并处置各类火灾和社会救援事故

各地消防支队指挥中心

119

3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服务

通过互联网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电话、信件等方式受理、核查或者督办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各地消防支队指挥中心

96119

4

1.10”  110宣传日活动

宣传l10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宣传110在为民服务实践中推出的新举措和新办法,宣传l10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工作中涌现出的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l10、关心110、爱护110、支持ll0,共同促进110的发展

指挥中心

0311-83053388

5

5.15”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日

每年5月15日是全国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日,全省各地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大型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活动,包括广场咨询、集中销毁、媒体宣传、主题文娱活动、群众性活动等,教育引导群众提高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工作

经侦总队

0311-66996200

6

全民禁毒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把每年的6月定为全民禁毒宣传月,组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各类宣传活动,包括"“6.26”国际禁毒日大型宣传活动、媒体宣传、禁毒主题文娱活动、群众性活动等

禁毒总队

0311-66996100

7

监管场所网上服务平台

在互联网上建立监管场所全民服务网站,为律师、办案单位和被监管人员亲属提供提讯、会见预约,对外公布联络电话,接受社会群众的咨询和办事预约等服务

监管总队

0311-66995823

8

监管场所接待大厅

各公安监管场所建立接待大厅,办理办案单位、律师、群众和被监管人员亲属来所提讯、提审、提解、会见、送钱送物、咨询投诉、开展法律宣传等

监管总队

0311-66995811

9

全省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法律援助

联合省司法厅,指导在全省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被监管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

监管总队

0311-66995811

10

食品安全宣传周公安主题宣传日

每年6月中旬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其中一天为公安主题宣传日,公安机关集中展示食药安保队伍在打击食品犯罪案件取得的重大战果,同时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讲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识假辨假基本常识,公布食品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办法和渠道,接受群众现场举报

食药总队

0311-66996500

11

122”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结合每年的工作重点和宣传主题,通过开展广场活动、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活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管理局

0311-87867450

12

交通管理信息查询服务

通过交通管理局门户网站-河北公安交管网向社会提供交通违法、法律法规、交管业务流程等查询

交通管理局

0311-87867450

13

文明出行现状发布

根据交管工作的需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刊等新闻传播方式,对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数据进行发布,警示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性,倡导安全文明出行

交通管理局

0311-87867450

14

机动车号牌网上选号

利用“网上车管所”网站提供互联网选号服务

交通管理局

0311-87867696

15

受理交通事故报警

通过122电话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勘查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交通管理局

122

16

金融安全防范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为社会及金融单位宣传“防盗抢、防电信诈骗、防火灾”以及安全识别、防范技巧、应急处置等金融安全防范知识,提供银行盗抢案件防范能力指导、培训

治安局

0311-66993100

17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

省“三电”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于每年5月开展宣传月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集中宣传典型案例,接受群众有关“三电”设施保卫工作的咨询,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治安局

0311-66993100

 

 

 

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许勤春节期间慰问公安民警和警辅人员
  2月4日(除夕)上午,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许勤,公安局
刘胜同志参加指挥中心党支部学习宪法活动
  为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公安局
市公安局开展“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图)
    为做好2018年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部署,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形成热潮。根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2018年“12.公安局
刘胜副市长赴赞皇县小吕村调研指导精准脱贫工作并慰问看望贫困户(图)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市长、公安局长刘胜始终公安局
案情通报
     2018年10月24日17时许,公安局
市公安局到赞皇县小吕村开展“走亲”活动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扶贫脱贫驻村帮扶“暖公安局
机关党委组织党员民警代表 参观省廉政教育基地
       按照市委、市政法委关于巡视整改工作要公安局
石家庄查获涉枪涉爆案件31起,兑现群众举报奖金16.1万元
近日,石家庄市发布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战果。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共查获涉枪涉爆案件31起,根据群众举报查获案件14起,兑现奖金16.公安局
我市侦破两起公安部督办电信诈骗案
    打击突出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局
我市举行举报重大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发放仪式
   7月20日,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公安局
市人大常委会视察我市扫黑除恶工作
    7月12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司存喜,公安局
刘胜副市长对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迎查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7月6日下午,市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公安局
中共石家庄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
  中共石家庄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 巡察公安局
刘胜副市长到桥西分局调研指导工作
  在习近平总书记发表“5·19”重要讲话一周年之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