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入户盗窃时暴力威胁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17.09.2014  13:56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的一个案例,对入户盗窃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作出了指导,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抗诉的条件和标准。

   案情介绍

  2012年,被告人陈某昌在进入一出租屋盗窃时,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某,陈某昌以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昌、付某多次单独或共同入室盗窃,数额较大。

   诉讼过程

  公诉: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昌、付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以犯抢劫罪一审判处陈某昌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抗诉: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对陈某昌以“入户抢劫”定罪量刑。

  二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陈某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000元。

   指导意义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规定,入户抢劫的“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但这里“目的”的非法性不以抢劫罪为限,还应包括盗窃等其他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