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用真金白银激励县域经济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25日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解读《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财政政策(试行》(冀政字〔2018〕50号)(以下简称《十条政策》)新闻发布会。会上,河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高云霄,预算管理局常务副局长、预算处处长赵新海,预算管理局市县财政处副处长杨慧卿就《十条政策》作权威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高云霄介绍,政策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条原则:一是突出导向,紧紧围绕“3689”基本思路,全面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创新机制,统筹运用财政政策工具,突出促进县级转型升级、创新驱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融合发展、质量提升。三是统筹兼顾,树立“不养懒汉、激励发展”的政策导向,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兼顾效率与公平,真正体现奖勤罚懒,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四是精准实施,合理明确补助标准和操作方式,确保各项政策落地。
本网了解到,《十条政策》的核心是“多增多奖励、高质更受益、激励壮财源、约束促自立”。主要内容包括:
实施税收增长激励,促进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对县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幅超县级平均增幅的,奖励省级分享增量的15%,其中对贫困县奖励幅度增加10%;同时对税收收入占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幅度提升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对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县域范围内工商登记并纳税的,按省级分享企业缴纳增值税增量的25%给予企业所在县市奖励。
实施军民融合企业奖补,引导军民融合加快发展。对省级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实现属地纳税的,按省级分享相关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的25%对企业所在县市给予奖补。
支持承接京津产业转移,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京津迁移企业,企业达产并申报纳税后三年内每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大于500万元(含)的,省财政每年按相关企业在河北省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分享部分的25%给予所在县市奖励。
激励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总部机构落户。对符合条件的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县市每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含)的,省级三年内每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100%、75%、50%给予所在县市奖补。
支持县域经济产业升级,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每年安排2亿元,分别对出口退增值税总量、增量和增幅前10名的县市进行奖励。
创新开发区财政支持政策,打造县域经济发展增长极。每年对县域开发区(园区)开展考核评价,对综合考评突出或重点单项工作突出的分别给予奖励。
建立省对市奖补制度,引导设区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对11个设区市使用自有财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类项目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省级分别按其补助所辖县市资金的20%、25%给予奖励,比上年增量部分,奖励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建立困难县补助(救助)退坡机制,倒逼县级财政自立提升。对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不能满足“三保”支出基本需要的财政缺口县,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再补助(救助)3年,补助(救助)资金每年退坡三分之一,3年全部实现财政自立。
调整收入划分体制,引导县域经济加快转型升级。根据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体制改革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布局,本着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的原则,在保障财力格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重新划分省与市县共享税种,结合税种属性合理确定分享比例。
为保障奖励政策的兑现,杨慧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十条政策》的设计十分科学,政策的兑现程序也很严密,省直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各负其责,其中省税务局负责核实相关税收收入数据,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企业名单,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单由省科技厅提供,军民融合企业的名单由省国防科工局提供等。奖励政策兑现的时间则在年终相关企业名单和基础数据确定后,省财政厅将立即会同相关的省直部门,抓紧做好测算工作,尽快下达奖励资金,让市县第一时间享受高质量发展带来的实惠。
对于奖励资金的用途,杨慧卿明确表示,省级对县市的奖励资金,不规定使用方向,不指定用途,完全赋予县市使用资金的自主权,县市政府既可以使用奖励资金保民生,也可用于促发展,但必须依法合规,注重提高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益。(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