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财十条”促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12.11.2018  17:00

  河北省政府近日印发以“多增多奖励、高质更受益、激励壮财源、约束促自立”为核心的《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财政政策(试行)》,以激发县级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县级财源规模和质量双提升,推动做大做强财政收入蛋糕。

  一是实施税收增长激励,促进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对县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幅超县级平均增幅的,奖励省级分享增量的15%,其中对贫困县奖励幅度增加10%;同时,对税收收入占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幅度提升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二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对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县域范围内工商登记并纳税的,按省级分享企业缴纳增值税增量的25%给予企业所在县市奖励。

  三是实施军民融合企业奖补,引导军民融合加快发展。对省级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实现属地纳税的,按省级分享相关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的25%对企业所在县市给予奖补。

  四是支持承接京津产业转移,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京津迁移企业,企业达产并申报纳税后3年内每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大于500万元(含)的,省财政每年按相关企业在该省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分享部分的25%给予所在县市奖励。

  五是激励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总部机构落户。对符合条件的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县市每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含)的,省级三年内每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100%、75%、50%给予所在县市奖补。

  六是支持县域经济产业升级,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每年安排2亿元,分别对出口退增值税总量、增量和增幅前10名的县市进行奖励。

  七是创新开发区财政支持政策,打造县域经济发展增长极。每年对县域开发区(园区)开展考核评价,对综合考评突出或重点单项工作突出的分别给予奖励。

  八是建立省对市奖补制度,引导设区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对11个设区市使用自有财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类项目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省级分别按其补助所辖县市资金的20%、25%给予奖励,比上年增量部分,奖励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九是建立困难县补助(救助)退坡机制,倒逼县级财政自立提升。对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不能满足“三保”支出基本需要的财政缺口县,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再补助(救助)3年,补助(救助)资金每年退坡三分之一,3年全部实现财政自立。

  十是调整收入划分体制,引导县域经济加快转型升级。根据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体制改革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布局,本着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的原则,在保障财力格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重新划分省与市县共享税种,结合税种属性合理确定分享比例。

  “十条政策呈现出导向明确、‘真金白银’、奖补有力、奖勤罚懒4大亮点。”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十条政策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瞄准县域经济发展的“短板”,充分发挥财政点调控作用,激励县市加快创新驱动;而且,十条政策都直接地体现为财力奖补,由县级统筹用于保障运转和加快发展,让县市真正感受到实惠。特别是十条政策中有五条是按省级分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测算奖励的,奖补力度很大。同时,十条政策是根据县级经济发展质量实施奖补,对于发展越快、质量越好的县市奖励得越多,反之就会少,甚至拿不到奖励资金。(李忠峰 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