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9.06.2017  17:12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3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制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管理。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连通各级各有关部门,覆盖全市各类投资项目,实现并联审批。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实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企业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审批局管理,审批局作为首家受理单位,实行“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负责到底。做好国家、省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的承接,除国家、省明确要求市级管理和涉及全市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外,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全面下放至县级管理。对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总量核定与环评审查同步进行。对不属于重大变更的建设项目,简化变更环评审批手续,纳入竣工环保验收一并办理。列入京津冀发展专项规划中的项目,实行审核“一条龙”管理。

二、放宽民营投资项目管理。对民营资本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再核定招投标方案,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各有关部门不得因项目建设未招标而不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高新区、正定县(正定新区)及具有项目审批权的省级以上工业聚集区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允许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机构开展工商注册代办服务,提高注册效率,降低注册成本。

三、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办事流程。及时落实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在承诺1日办结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实行“当日办结”,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除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实行并联办理外,其他事项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整合投资项目核准后开工前的报建手续,实行“联合审查”,取消消防、人防等部门在施工图阶段各自开展的技术审查,纳入联合审查,一次性出具审查结果。实行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按规定予以取消,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在投资项目核准、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按照并联办理的要求,编制审批事项目录、联合评审事项目录、中介服务目录及审批流程。

四、加强企业投资项目事后监管。将管理职权、监管职责以清单形式明确,加强监管方式创新,推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合一”。对建设项目实行“联合验收”,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外,禁止不同政府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各自开展专项验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对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对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批先建或者不按批复内容建设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在“信用石家庄网”曝光,并对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两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生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五、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入库管理。完善市、县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项目库,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政府各类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全部纳入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得列入城建计划等各类政府投资计划,市、县两级财政不得安排预算。

六、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且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国家、省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各类计划、规划中明确的项目,视同立项,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涉及新增用地和规划条件调整,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较小的项目,可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审核概算后下达投资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

七、创新政府投资方式。进一步整合做强市级投融资平台。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基金,改变竞争性领域财政资金行政性分配方式,变直接投入为间接投入,变无偿补贴为股权投资,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支持我市经济发展。规范管理市级现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节能环保基金,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加快设立和实施我市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蓝天投资引导基金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促进我市生态环境改善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整合做强市级投融资平台,加快政府融资平台转型,提高市场化水平,培育各具特色的核心经营业务,依靠自身造血能力实现良性发展。

八、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县两级项目库,开展项目推介,加强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继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市政、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PPP项目管理,从立项到实施,严格按照财政部操作指南的规定进行。及时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布PPP项目清单,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建立项目联审机制,项目实施机构要在可研报告的基础上,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对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要将是否适用PPP模式的论证纳入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决策,确保制定最优的合作实施方案。制定年度PPP项目实施计划,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预算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得超过10%,所有PPP项目都要及时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未入库的,财政预算不能安排支出责任和财政奖补支持。

九、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事中管理和事后评价制度。对于具备条件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全面实行代建制;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利用代建形式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代建制工作试点。利用“互联网+”及计算机辅助设计等手段,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编制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稽查年度计划,加强稽查监督。完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投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

十、优化融资方式。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奖励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按照我省相关文件和统一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我市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组织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试点。积极争取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科技厅、河北银监局支持,完善政策基础,争取尽快纳入国家投贷联动试点范围,持续推进。通过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企业项目。

十一、拓宽融资渠道。新建或整合投融资平台,注入优质资产,积极发行项目收益债和棚户区改造、停车场、双创孵化等专项债券,加大直接融资比重。针对骨干和龙头企业谋划一批发债项目,提高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降低发债成本,扩大融资规模。针对中小科技企业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按照“企业、政府、银行”共同分担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科技企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更大力度支持我市城镇棚户区改造、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重大项目。做好专项基金项目谋划、储备、筛选申报工作,发挥专项建设基金作用。严格落实债务管理相关政策,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公共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十二、强力推进创新驱动。全力推进正定科技新城建设,将正定科技新城上升为京冀共建示范园区。建设北京协同创新研究院石家庄分院。通过市场化的服务机构促进国家和京津重大科技成果在石家庄交易,引导京津创新成果向石家庄转移和扩散。打造一批省、市级协同发展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园区。围绕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高性能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现代农业等领域,每年遴选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对共性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形成一批产业创新成果。建立市、县两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通报制度,达到一定比例后,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对企业科技成果给予奖励性补助。建立科技创新创业券制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十三、完善创新服务和保障机制。创建高新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平台,通过组织国内外先进企业在石家庄推广示范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活动,建立高新技术项目库和企业库,聚集信息,聚集企业,形成精准有效的招商引资、技术升级合作机制。对首先采购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在要素配置、研发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扩大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比例。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

十四、加大土地供给支持力度。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经依法批准可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协调有关部门执行“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的70%”优惠政策。

十五、健全信用体系。优化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功能,归集、整合、公示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应用,在办理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信用服务行业的培育和监管,建立信用服务企业准入、许可、退出机制。

十六、提升政府服务管理水平。各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有关领域发展规划,通过发展规划引导投资方向,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要素资源。指导企业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进行投资建设。制定完善严格的能耗、水耗、用地、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技术指标的地方标准。通过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负责、县级落实等新机制,积极推动多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十七、加强组织保障。建立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领导体系,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投资工作的领导具体抓,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节点,勇于先行先试,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及时跟进国家、省立法进程制定我市在投资管理、社会信用、股权投资方面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建立投融资体制改革责任落实和考核的刚性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定期评估投融资体制改革成效,将评估结果充分运用到政策制定、执行、督查、整改全过程。把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任务,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工作进程的,依纪依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及产权交易市场等相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投融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项目、融资需求、行业动态等方面信息,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营造氛围、鼓舞士气、提振信心,合理引导社会投融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