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扎紧筑牢制约权力的法制之笼

20.10.2014  12:10

  在日前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高票获得通过。“这标志着我省在构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法制体系的进程中,又迈出重要一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表示。

  依法治国,必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我省(河北省)立法坚持突出重点领域,强化问题导向,着眼务实管用,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去年以来相继出台多部地方法规、规章。

  传统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的做法,难免受到部门利益影响。为克服这一弊病,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首次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对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起草,或者采取委托、招标方式起草。我省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些规定拓宽了法规草案起草的途径,强化了人大机关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能够有效避免部门利益通过公权力向立法领域渗透。

  在行政许可领域时常发生的权力滥用甚至寻租现象,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也影响了我省的发展环境。立法解决我省行政审批存在的设定主体混乱、项目繁杂、多头审批、自由裁量权过大、权责不一致等问题刻不容缓。今年初,省行政许可条例的立法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为确保立法质量和进度,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这部法规草案自主起草。历经常委会三次审议,这部法规日前高票获得通过。我省是继广东省之后全国第二个出台类似地方性法规的省份。该条例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坚持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为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一般不得创设行政许可和临时性行政许可。同时,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不设的情形,明确规定为禁止设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