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立法 扎紧筑牢制约权力的法制之笼

20.10.2014  09:57

    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立法——

    河北省扎紧筑牢制约权力的法制之笼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刘常俭)在日前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高票获得通过。“这标志着河北省在构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法制体系的进程中,又迈出重要一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表示。

    依法治国,必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河北省立法坚持突出重点领域,强化问题导向,着眼务实管用,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去年以来相继出台多部地方法规、规章。

    传统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的做法,难免受到部门利益影响。为克服这一弊病,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首次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对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起草,或者采取委托、招标方式起草。河北省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些规定拓宽了法规草案起草的途径,强化了人大机关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能够有效避免部门利益通过公权力向立法领域渗透。

    在行政许可领域时常发生的权力滥用甚至寻租现象,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也影响了河北省的发展环境。立法解决河北省行政审批存在的设定主体混乱、项目繁杂、多头审批、自由裁量权过大、权责不一致等问题刻不容缓。今年初,省行政许可条例的立法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为确保立法质量和进度,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这部法规草案自主起草。历经常委会三次审议,这部法规日前高票获得通过。河北省是继广东省之后全国第二个出台类似地方性法规的省份。该条例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坚持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为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一般不得创设行政许可和临时性行政许可。同时,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不设的情形,明确规定为禁止设定的情形。

    交管、城管、税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与老百姓直接打交道,其形象如何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去年以来,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相继出台了《关于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提高了执法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增强了行政执法透明度。

    决策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决策,是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为防止重大发展战略因个别领导人变动而变动,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把制定《关于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的决定》作为重中之重,在此项立法尚属全国首创无从借鉴的情况下,起草小组多次调研、召开会议,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力求增强其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今,凝聚各方智慧的决定草案业已形成,并提交前不久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该法规草案规定,省人大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有关省重大发展战略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省重大发展战略调整的情况和问题,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