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新规:幼儿园收费项目须公示

21.08.2014  19:35

    河北省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王敬照)秋季学期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河北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此外,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细则》指出,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其中,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接走孩子,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组织幼儿外出游玩参观时发生的外出活动费(包括发生的门票费、交通费、饮水费等杂项支出等费用)、提供接送服务的校车费。

    《细则》要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要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要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