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新规要求幼儿园收费需公示 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22.08.2014  09:52

  近日,河北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其中明确了幼儿园可向家长收取的费用项目,除规定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私自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接走孩子,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组织幼儿外出游玩参观时发生的外出活动费(包括发生的门票费、交通费、饮水费等杂项支出等费用)、提供接送服务的校车费。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要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要实行备案制管理。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告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记者常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