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推广和深化“衡水经验”创新减刑假释工作机制

25.07.2014  18:07

      7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衡水召开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会,推广和深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经验。河北高院要求全省法院自8月1日起全省法院全部建成“狱内数字化法庭”并投入使用,七类案件要通过数字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实现庭审直播。

      在上午的会议上,衡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戴国华致辞后,来自河北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衡水市委政法委、各中院和河北高院的60多位与会者观看了“衡水经验”介绍专题片,衡水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廷生院长介绍了该院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经验,河北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处长张建旗、河北省检察院监所监督处处长宋连治、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宋国军分别讲了话,河北高院审监庭副庭长刘士文就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发表了意见,河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良酷就推广和深化“衡水经验”、创新减刑假释工作机制向全省法院提出了明确要求。下午,与会者在河北深州监狱观摩了河水中院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

      去年,衡水中院在深州监狱创建了全省首家“狱内数字化法庭”,今年该院又在衡水监狱建立了“狱内数字化法庭。该院年均审理减刑案件1800件左右,假释案件120件左右,假释案件开庭率达到100%。该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利用监狱信息化网络视频系统把庭审现场画面传输到设在监舍、监区多功能教育厅、监狱会见室的视屏上,服刑人员在监舍和监区多功能教育厅、服刑人员家属在监狱会见室均可收看到庭审直播,同时还在互联网上直播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该院先后制定了《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规则(试行)》、《关于规范减刑、假释案卷呈报材料的意见(试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标准的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基本要求、参加人员、庭审范围、庭审步骤、各种公示程序;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假释案件时,必须经过“三评审”、“二公开”、“一监督”;严把庭前审查关,重点对“三类犯罪”的呈报、卷宗材料、证据形式、执行刑期是否符合规定、间隔时间及相关情节进行审查,确保材料全面真实;切实推进司法公开;统一了裁判尺度,使减刑、假释的条件更加科学、规范,保证了案件质量。

      朱良酷在讲话中指出, 衡水市中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并实行庭审直播的经验,实质就是要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加强对刑罚执行权和裁判权进行有效监督。全省法院要积极探索深化“衡水经验”,创新减刑、假释工作机制,以开庭审理强化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制约,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和误解,实现刑罚惩治犯罪、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一)大力推进“狱内数字化法庭”建设。这项工作卫院长高度重视,省院拨付资金,设备也已购置、发放到各有关中院。各中院要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减刑、假释工作,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全省各中院要强力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加大庭审公开力度。自8月1日起,全省法院要将“狱内数字化法庭”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七类案件要通过数字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实现庭审直播。(二)严格实行裁前公示制度。按照最高法院程序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后,应将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内容向社会公示。省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要求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全省法院对全部的假释、七类减刑案件一律在省法院建立的司法公开平台上进行裁前网上公示。实行裁前网上公示后,狱内公示仍应继续坚持。(三)强化开庭的职能作用。按照省法院程序规定,七大类减刑和全部的假释案件要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要着力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通过庭审查证,核实事实和证据,真正起到查明事实、分清真伪作用;强化刑罚执行机关举证责任,监管干警和同监罪犯应以个人身份出庭作证,将证明责任落实到个人。对于报请“重大立功表现”的案件,相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切实保障被减刑、假释罪犯的陈述的权利、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等各项诉讼权利;按照中政委文件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不仅要对刑罚执行机关举证事实的真实性发表意见,还应发表是否同意减刑、假释的明确意见。对于假释案件,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代表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的代表应该参与庭审,就其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接受询问和质证;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者举报的人、被害人等也要切实保障其应有的权利。(四)扩大民主参与和监督。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应该切实保障罪犯相关权利,进而达到裁决结果的实质公平公正。一是保障罪犯的知情权。对于减刑、假释的法律要求,具体的考核标准,应当公开并向罪犯作一定的宣传,对于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罪犯,还应当为其做详细解释。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要在狱内公共场所公示。二是保障罪犯的异议权和检举权。罪犯应有权得知自己或同监罪犯的减刑、假释的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执行机关、法院、检察院反映。对于减刑、假释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法院可通过走访、单独约谈罪犯等形式了解罪犯对监狱呈报减刑、假释的掌握情况以及提出的异议。三是保障罪犯的参与权。对于全部的假释案件及规定开庭审理的减刑案件,法院要保障罪犯的诉讼参与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保障罪犯的陈述权,要求罪犯对自己的情况进行说明,并认真听取罪犯的不同意见,充分给予罪犯表达意见的机会。另外,对于假释案件,法院还应当详细了解拟假释的罪犯的真实想法,考虑他们假释后的工作生活安排和监督机关的情况,作出假释裁定。对于不开庭审理的减刑案件,也要通过设立意见箱、抽查走访等形式保障罪犯的参与权。罪犯通过直接参与减刑、假释的形成过程,充分行使了自己的参与权,才能增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的可接受性。除保障罪犯的相关权利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公众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知情权、监督权。省法院制定的开庭审理程序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大代表等旁听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扩大司法民主;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全省法院要积极推进狱内数字化法庭建设,对具备条件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公网庭审直播。(五)推进减刑、假释裁判文书上网。最高法院出台的《程序规定》要求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明确了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必备要素,要求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文书上网,一方面是对裁前公示和审理结论的一个交代,说明案件的公开是连续性、全方位的,不仅程序上公开,实体上也公开接受公众的广泛监督。另一方面,文书上网也是要求裁定书讲理个性化。要通过对个案的全面审查体现刑罚执行的个别化,无论同意还是不同意刑罚机关的提请建议,都要阐述相关的理由和考量的因素,确保“宽其所宽,严其所严”。全省法院一定要按照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要求,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凡是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朱良酷强调,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新时期,对减刑、假释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纪律作风好的减刑、假释审判队伍,是做好减刑、假释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减刑、假释审判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一要加强政治思想建设。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要教育广大干警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保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始终保持审判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教育广大干警,通过加强审判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有力保障;要坚定法律信仰,严格依法办事,促进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建设;要充分发挥审判导向作用,大力弘扬诚信精神,在全体公民中倡导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二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尤其是庭审直播,给各级法院减刑、假释审判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法院要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加强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引导大家正确理解和执行和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要不断提高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通过庭审调查、听取各方意见,发现案件疑点,守住公正底线。三要加强司法作风和廉政建设。减刑、假释案件现在成为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各级法院要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解决审判中存在的四风问题,引导干警切实增强群众观念,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同时,要加强队伍自身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等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案件办理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审判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要以铁的手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以公正廉洁司法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在这里,我必须强调的是,今后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从重判处,绝不手软。四要加强审判力量建设。减刑、假释审判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需要一支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审判队伍,现在各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基本都放在审监庭,但审监庭业务庞杂,负责减刑、假释工作的人员少、流动性大,要高度重视减刑、假释审判力量的建设,保持审判队伍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切实解决人员紧张、留不住人的问题。减刑、假释任务重的中院要建立专业的合议庭,保障减刑、假释工作的有序进行。

      河北高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梁晋忠主持了会议。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