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换(补)发烈士证、残疾军人证 旧证2015年起作废

28.10.2014  19:47

    河北新闻网10月28日讯(记者常方圆)从河北省民政厅获悉,河北省正在进行分批换(补)发新烈士证、残疾军人证工作,换(补)证时间将于12月底结束。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换(补)发新证。换证期间,残疾军人证旧证仍有法定效力可继续使用,2015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

    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河北烈士遗属可申请换(补)发新的《烈士证明书》:持有1983年的《革命烈士证明书》或换发存根;持有1983年之前的各类旧式样的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具备当地《烈士英名录》记载和民政部门核实认定材料;具备批烈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烈士遗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旧证持有人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和填表,提交残疾军人证和烈士证原件、二代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材料。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补)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补)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在换(补)发证范围方面,需要注意,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持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只换发一个《烈士证明书》。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证明书》。

    烈士遗属个人原持有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回收、保管,其中有重要纪念意义的,要在相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内展陈,发挥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