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对社保基金运行全过程监督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周欣艳 刘小林)日前,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王桂海向会议作了相关的情况说明。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以保障基金安全为首要目标,按照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抓住基金运行和基金监管两条主线,明确了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各环节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明确了安全预防、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内控机制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确定社保基金监管方面的十项机制
《办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安全预防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安全评估制度、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岗位制约机制、定期轮岗制度、对账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失信惩戒机制等十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面的机制。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保基金安全责任制、安全预防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社保基金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问责,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办法》明确,人社部门要建立安全评估制度、岗位制约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对社保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开展安全评估,发现问题,查明原因,督促整改。同时,要建立信用档案,将社保领域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办法》明确,经办机构要建立定期轮岗制度、对账机制、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办管理,防范和化解经办风险。
建立社保基金运行全过程监管体系
社保基金运行链条长,涉及的层次、部门、环节较多,加上监督管理的重点和流程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够顺畅,基金管理存在潜在风险,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协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办法》采用列举部门监督职责和按环节列举监督内容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部门开展社保基金行政监督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在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办法》全面梳理社保基金预算决算编制、收入、支出、管理等环节中的核心业务节点,明确了社保基金运行各环节中核心业务节点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等内容。形成社保行政、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模式,对社保基金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监督,进一步堵塞监管漏洞,保障基金安全。
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
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社保基金管理中的作用,创新技术手段,提升信息系统功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保信息化建设。省社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保信息共享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社保服务等机构保存或者产生的社保相关信息数据应当接入社保信息共享平台。
《办法》明确,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实施网络监督,监测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对发现的疑点信息、预警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社保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此外,社保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社保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立预警指标,实现对社会保险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的实时监控,当出现疑似问题时,系统会自动预警。
来源:河北法制报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