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证合一”改革必须重视的几个实践问题

12.10.2017  14:43
     
      关于整合范围
  
  《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虽然明确了“只整合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及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也明确了“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类事项不予整合”,但在实践中仍需要防止以下倾向:
  
  一是为了凸显“”得“”,把同一事项分拆成很多小项,搞数字游戏;二是借“合一”之机恢复已取消的事项;三是找出实践中很少被引用或者登记的事项“合一”,只为“”数;四是把一些临时管理举措、局部管理措施设置的事项拉进整合范围……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都是围绕“”字做文章,忽略了“”与“”的本意。

   关于照面信息
  
  “多证合一”的载体是营业执照,而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颁发给申请人用于证明主体成立并可以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其照面记载的事项及内容是明确的。在世界范围内,营业执照有很强的公示效力和公信力,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在推进“多证合一”过程中,需要纠正或者防止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防止出现除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之外的其他登记或备案号码。“多证合一”成功的关键在于打通各部门的“信息孤岛”,实现行政管理数据共享。如果出现多个号码,就是强化了各种备案、备查的必要性,无疑是改革的倒退。二是防止出现多个二维码。二维码本质上是一个网址,通过扫描可以查询相关信息。如果营业执照上有多个二维码,不仅仅破坏营业执照的严肃性,更严重的是把行政登记和备案备查事项捆绑在一起,加重了营业执照的承载功能。三是防止加载其他部门要求的数据项。这一做法混淆了登记事项和信息采集事项,实际上完全可以通过统一受理、数据推送的方式达到相应目的。

   关于“便利化”的考量
  
  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是政府自我革命,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推出的“便利化”举措之一,其逻辑起点毋庸置疑,最终也要经受市场的检验。换而言之,“便利化”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是选项之一,而不是唯一选项,即申请人有选择“不便利”的自由。因此,在“多证合一”大背景下,参与“多证合一”的部门不能以“”为由,拒绝申请人单独要求的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要求,直至相关记载公示或者管理备案事项取消为止。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注销登记问题
  
  市场主体申请变更、注销,是市场主体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作出的选择,不能因“多证合一”而予以限制,尤其不能借记载公示、管理备查情况发生变化而设置变更、注销前置。数据交换中发现市场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查处,不能有随意搁置申请、冻结相关账户或者采取其他限制申请人权利的举动。

   关于分阶段实施问题
  
  在整合范围和参与部门上,应当是成熟一个,纳入一个,不能“赶鸭子上架”。在推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应当加快完善顶层设计,进一步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各行政机关的广泛适用。
  
  一是确定时限,规定政府各部门在新开发的应用管理软件中,必须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识别标志;二是确定一个期限,在截至日期前各部门必须完成对现有系统的改造,初步达到政府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调取所有涉企信息的目的,为“全国一张网”奠定基础。

   关于“多证合一”的走向
  
  “多证合一”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首先推出的“三证合一”具有革命性意义,其针对所有申请主体普遍适用;之后的“五证合一”,边际效用相应减弱,“多证合一”则重新界定了“”的概念。归根到底,改革最终要实现“减证”与“简政”,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与魄力大力减少各类许可证;在行政管理上,要充分实现数据共享;要进行登记业务流程梳理和再造,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面向各级行政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内部信息调用、共享注册登记信息,实现各部门信息的有效归集、互联互通、综合运用;要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的惯性思维,变前端控制、静态监管为后端控制、动态监管,促进部门间协调互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魏 磊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八项涉企证照纳入“多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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