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

14.01.2018  11:01
近日,我市制定《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其征收范围是: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收费标准为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该《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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