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9月1日起施行
8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进行解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贤明介绍《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社、人民日报、河北日报、河北电视台等30余家媒体记者参加会议。《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于今年5月29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关于城市地下管网方面的条例。《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
《条例》对综合管廊建设作了专章规定,这是省级立法在全国的首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推进综合管廊建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
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权属复杂,管理体制不顺,政府部门、权属单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在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各设区的市、县(市)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在规划方面,《条例》突出了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只有符合规划要求、经过规划审批的才能进行建设。对擅自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保障城市安全——严控道路挖掘,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危化品输送管线
城市道路随意开挖不仅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交通环境,还形成了“马路拉链”问题,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条例》要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超出前款规定年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条例》还规定,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在其他地区规划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城市地下管线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条例》提出,城市规划建设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此举将撬动巨大的社会投资需求。
减少“跑冒滴漏”——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五十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
城市老旧供水、供热管网“跑冒滴漏”,造成了严重的资源能源浪费。《条例》规定,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五十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
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城市管网的运行和维护必须进一步规范。
——加强隐患排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的隐患排查,对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建立服务平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设立统一的专线服务平台,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缺失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举报。
——进行日常维护。建立日常巡查和维护制度,依法制止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城市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缺失进行及时修复更新。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