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 不超学校招生总数10%

15.04.2015  14:06

  燕赵都市报记者李会嫔

  近日,记者从河北省教育厅获悉,河北省2015年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改革,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能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0%。

  河北省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具体录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设区市教育局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中)进行招生改革试点,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能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0%,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享有同样的招生权利,同时也要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制定普通高中录取标准时对民办高中予以支持和指导,民办高中在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录取标准和录取办法。任何学校和部门都不得自行组织招生考试。

   每所普高年度招生规模以1000人左右为宜

  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学校办学总规模和年度招生规模。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不高于13:1;班容量不超过56人;区域范围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的比例大体相当。每所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以3000人左右为宜(最大不超过6000人),年度招生规模以1000人左右为宜(最大不超过2000人)。

   普高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

  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续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不低于80%的比例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

   未经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公办高中,县(市、区)属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市区区属学校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局确定。未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民办高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可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办法”的规定执行。民办高中招生办法(招生简章)、招生总规模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违规跨县域招生的学校,由设区市教育局直接或责成其主管教育局对招生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违规跨市域招生的学校,由省教育厅责成违规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学校作出处理,并追究违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