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12.05.2016  18:13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协同发展、转型升级、又好又快的工作主基调,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和北京携手张家口举办2022年冬奥会等战略机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推进政策落地,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壮大市场主体,着力提高创新能力,着力提振企业家发展信心,坚守发展、生态、民生“三条底线”,补齐城市经济、沿海经济、县域经济“三个短板”,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重要战略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全省民营经济力争实现四个稳步提高、三个成倍增长、三个显著增强。

  “四个稳步提高”,即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稳步提高,达到72%以上;市场主体数量稳步提高,万人市场主体数量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上缴税金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稳步提高,达到75%以上,纳税亿元以上企业数量达到200家以上;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稳步提高,占全省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达到80%左右。

  “三个成倍增长”,即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成倍增长,达到3.5万亿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成倍增长,达到8万家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大企业集团成倍增长,达到450家以上。

  “三个显著增强”,即创新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形成一批知名品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数量达到6万件,民营企业拥有河北省名牌产品占比达到85%以上;转型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产业结构更趋合理,第三产业比重达到4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占比达到60%以上;绿色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工业园区、大型企业深入推进循环化改造,全面实施清洁生产,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完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拓宽市场准入。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打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垄断经营,在项目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针对民营企业资金、技术、人才、规模等实际,每年推出一批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清单,及时公布招标结果。创新投融资方式,支持民营资本广泛参与社会公共服务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县级以上交通、能源、市政、环保、水利、文化、体育、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优先选择PPP模式运作。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民营资本投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降低企业成本。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积极争取京津冀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先行先试试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出台的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以审批为税收优惠前置条件的,在国家取消有关事项的审批后,研究落实衔接措施,加强后续管理。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及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和政策跟踪监督机制,力争使我省成为全国涉企收费项目最少的省份之一。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适度降低缴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后全省平均费率水平由1.2%下调至1%以下。落实国家电价政策,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推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鼓励支持光伏发电、余压余热回收利用等自发电企业实施电力上网和就近售电。加快蒸汽集中供热站建设,打破企业蒸汽热力垄断局面,推动形成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三)完善公共服务。各级政府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热线和网络信箱,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依托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打造一批资源共享、具有特色服务功能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快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构建全省企业信用一张网,推进工商、税务、公安、金融办等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共享。利用市场化模式,支持骨干民营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搭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开展民营经济综合改革试点,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冀商回乡创业政策。

  (四)加快创新转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联合研究机构通过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多要素、多样化的政产学研用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引导大中型民营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社会组织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和服务平台。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按照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等企业发展不同阶段,梯度培育、差异扶持,壮大一批科技型企业。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计划,培育一批小而优、小而强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引导民营企业建设“工业强基”项目,加强重大技术改造,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建设一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实施改善消费品供给、降本增效和制造业升级专项行动,推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深化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行动,支持军转民、民参军。支持民营企业主动对接京津科技资源,积极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移,深化产业链精准合作。

  (五)推进结构调整。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严格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技术、安全等标准,倒逼民营企业过剩产能退出市场。引导民营企业摆脱资源依赖,加快二次创业、“腾笼换鸟”,推动传统产业迈向中高端,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指导、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环保治理能力和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冰雪产业,融入冬奥经济。钢铁企业要逐步退出城市,京津周边和远离资源地、港口的钢铁产能应通过整合提质,实现减量发展,有条件的要全部退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融合产业、文化、旅游、社区功能,为各类高端要素聚集打造平台,建设一批形态上“小而美”、产业上“专而强”、机制上“新而活”的特色小镇。在钢铁、装备、化工等行业推广物联网技术,大力发展农业物联网,促进电子商务农村全覆盖。积极发展众包设计、云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组织方式,促进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和社会化物流。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境、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并购国外技术和科研机构,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大企业集团。大力实施名企、名品、名牌战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完善产需衔接机制,扩大有效供给。

  (六)搞好金融服务。探索推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证券化。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工作机制。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动设立服务中小企业的民营银行和各类信贷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探索设立小额农贷和微贷中心等专营机构。探索实施“互联网+金融”模式,打造互联网小微贷款平台。创新做好抵押质押担保登记工作,进一步拓宽企业抵押质押担保范围。探索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多种形式过桥基金运作模式,破解企业“倒贷”难题。设立融资性担保基金,构建政府主导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银企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为企业贷款增信。加快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运作。梳理筛选优先扶植、成长性好、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名单,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

  (七)加强用地保障。积极探索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范围内市场化转让机制。研究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对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区改造、厂房加层、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做强人才支撑。制定大规模培训民营企业家计划,利用3年时间对全省民营企业主要经营者轮训一遍,培育企业家精神,打造一支高素质企业家队伍。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进“两院”院士、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开展“专家学者企业行”活动,分领域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促进知识更新,打造一支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加强职业教育规划,引进京津职业教育资源,完善校企订单式培训合作机制,开展技能大赛和劳动竞赛,推进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推动高级技能传承,培育“工匠精神”,打造一支高技能人才队伍。

  三、进一步加大民营经济政策落实力度

  (一)解决措施操作性不强问题。及时跟进国家出台的政策措施,紧密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引路、成果检验,制定可操作、可量化、可督导的具体办法,推动政策“落细”。对有具体规定的,毫不走样地抓好落实;对允许差别化探索的,积极创新,努力实现效果最大化。对本地制定的政策,相关主管部门要出台实施细则,完善落实机制;定期组织“回头看”,引进第三方机构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查漏补缺,解决“中梗阻”,推动政策“落地”。各级政策执行部门要对每条政策措施明确申报条件、办理流程、责任处室和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开,推动政策“落实”。

  (二)解决办事不便捷问题。探索实行多证合一,开展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推动工商登记注册更加便利化。构建全省统一的网上在线审批平台,打造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在线审批“直通车”。省级机关行政许可大厅等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窗口单位实行“四零”承诺服务(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完善“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工作机制,推行并联审批,提高行政效能。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投资负面清单,定期向社会发布。提高基层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职能衔接。加强中介服务监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策制定部门要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政策权威信息,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宣讲。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本系统各项涉企政策,通过多种方式送到企业、园区。各级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汇总编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摘编》,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政策推介。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媒体,开设政策宣传专栏和板块,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强化各级政务大厅政策宣传咨询功能,提高政策精准辅导能力。

  (四)解决工作落实不力问题。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市、县(市、区)长负责制和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健全督导、评估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在全省范围内选聘社情民意监督员,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监督作用,对各地各部门政策落实和服务企业情况明察暗访。依托河北省网络问政平台,搞好随机调查和问题反馈。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措施不细、落实不力、进展迟缓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工作被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严肃问责。

  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加大压力传导、执纪监督、公开曝光力度,坚决查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深入开展机关作风整顿,重点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懒政怠政、失察失职渎职等“为官不为”问题,选树一批先进典型,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激发夙夜在公正能量。

  (二)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纠纷多元化、快速化解决机制,提高诉讼案件审理、执行效率,降低企业诉讼和仲裁成本,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和民营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当事人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禁止重复、多头检查,确保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三)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引导民营企业清洁生产、绿色发展。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实施“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致富思源、义利兼顾,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律。

  (四)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既要亲商、安商、富商,又要守好纪律底线,保持“君子之交”。在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地方人大、政协换届时,对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民营经济人士作出适当政治安排。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深化民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家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对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4〕8号)等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抓好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牵头单位要在本意见印发两个月内,组织制定具体措施或实施方案报送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