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院集中宣判15件污染环境案

26.12.2014  23:33

15人获刑1年以上,单处罚金最高百万

百余吨盐酸废液偷偷倒入他人养鱼池

昨日,全省法院集中宣判15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并集中公布了4个典型案例。其中共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5人,单处罚金最高达到100万。

自2013年8月5日起,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了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110余件,涉及180余人,进入12月以来,全省法院开展了集中打击月活动,本月组织宣判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0余件,昨日上午全省各地集中宣判15件,涉及31人。共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5人,单处罚金最高达到100万。

本次集中宣判活动涉及石家庄、承德、张家口、衡水、沧州、邢台、邯郸、唐山、保定九个地市的案件。从这些案件来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类型和作案手段越发多样,主要集中在非法电镀、炼油、制革加工过程中偷排废水,向河流、土地、沟渠倾倒废酸,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废弃活性炭、药渣、输液管等)、油泥、农药蒸釜残留物等危险废物等方面。

全省法院公布四个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将含危险物的工业废水偷排入滦河

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有剧毒物质六价铬及其他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因接收该公司生产废水的处理厂停产,该公司主管人员指使员工私设暗管,几天之内将工业废水偷偷排入滦河,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公司被判处罚金2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某某、秦某某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和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在自家地里私自用废塑料提炼油

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年多时间内在自家田地内私自利用废旧塑料提炼高密度油,产生废渣11.6吨,经鉴定废渣为危险废物。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私开电镀厂 私排废水

被告人献县的魏某某私开电镀厂,雇佣工人为汽车配件镀锌,通过暗管将废水排放到车间外一渗坑内,经环境监测,该镀锌厂院内渗坑废水含有害重金属标准分别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近400倍至1500多倍。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百余吨废酸液倒入别人的养鱼池内

被告人范某甲和范某乙先后指使毛某某、范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逃)、刘某(在逃)、孙某某(在逃)、张某某(在逃)等将百余吨盐酸废液或废酸液倒入阜城县何某某承包的养鱼池内。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范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范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其余人员(除在逃人员)也都分别进行了判刑和处罚。

(记者 冯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