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石家庄交管重拳打击七种驾考作弊行为

29.01.2018  15:33

为进一步净化驾考环境,规范考试流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石家庄市交管局车管所第三分所今日发布打击非法中介、考试作弊行为的公告,从即日起,将严厉打击七种驾考作弊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之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章第八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石家庄车管三分所提醒广大驾考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严禁出现下列情况:与驾托勾结贿考作弊;携带电子设备及其它作弊器材作弊;携带考试资料作弊;找替考作弊;工作人员(安全员)以任何形式提醒暗示学员进行考试操作;行贿考场工作人员进行舞弊活动;一切人员以任何形式协助参与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

公告强调,驾驶员考试属于国家考试,以上情况均属考试作弊,如果考试作弊,情节轻微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将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欢迎各位学员对驾驶人各科目考试进行监督,发现有考试作弊行为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311-85858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