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02.12.2017  01:49

  2017年12月1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自2000年施行以来,对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然而随着时代发展,《条例》部分内容已与深化医改和贯彻落实《中医药法》的要求不相适应。本次《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制定根据《中医药法》在强化医疗机构管理、加强中医队伍建设、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中药材保护与质量管理、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强化中医药广告管理等方面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中医药发展实践中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对原《条例》进行了大幅修改。特别是新《条例》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医疗活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食药监局批准,可在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支持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中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提出将制定河北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河北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等。新《条例》的施行,必将对促进我省中医药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中医药五种资源优势,增强中医药在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中的作用产生深远影响。

  省中医药局将《条例》制定作为我省贯彻落实《中医药法》的重要举措,于今年3月起草了文本初稿。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将《条例》制定以专委会提案的形式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后,纳入省人大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协调相关部门深入省内外进行了广泛的立法调研,主持召开多场座谈会、立法协调会,对条例文本进行了多轮多层面意见征求和修改。9月24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文本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1月2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文本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本次《条例》的制定施行,使我省成为《中医药法》施行后,全国首个完成中医药地方法规制修订的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