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或开除学生

09.09.2014  11:19

    燕赵晚报讯(记者 郭鹏 通讯员李阳)石市教育局昨日转发了《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两个通知,并就中小学学籍管理、转学等政策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两个《细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留级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两个细则规定,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普通高中在同一学年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一)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二)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四种情况可以转学

    两个细则也明确了转学条件。九年级第二学期、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说,此外,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一般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细则也规定,高中学段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的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出国(境)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