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或开除学生

09.09.2014  17:46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今年9月1日,《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9月8日, 石家庄 市教育局进行了转发,并就中小学学籍管理、招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毕业、升级等政策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燕赵都市报记者李会嫔 通讯员李阳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留级

    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普通高中在同一学年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一)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二)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出国(境)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办。

    高中阶段转学审批在网上完成

    高中阶段需要办理转学的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符合转学条件确需转学的学生,由其监护人持有效户籍迁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拟转入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由拟转入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以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入学生。转入学校根据学生学籍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同时,将《转学申请表》盖章留存转出学校备查。转学完成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