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05.12.2017  13:41
  2017年9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并从评审办法及标准、评审委员会管理及监督等3方面提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9年,根据新医改要求印发了《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等一系列评审工作文件,要求各地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基础对医院监督管理,开展评审工作,保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级管理—医院监督管理各司其职,落实新医改任务。为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指导,2012年印发了《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三级甲等医院及规划新增三级医院的评审结果,必须报我委核准后方可公示,运用三级医院复核行政审批权,有效控制了地方“争级上等”的态势,避免了医疗机构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合理定位与分级发展。
  当前,医院评审工作已逐步回归本质,政策已达到预期效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业监管从“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的要求,现决定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重点。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医院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的制定。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医院评审标准。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三级甲等医院及规划新增三级医院的评审结果改为向我委备案。
  (二)突出专家的专业作用。《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对评审专家库进行了规范。目前国家层面已经培养了一批合格的评审专家,在对各地评审工作的指导、质量控制和监督方面发挥了作用。将继续完善医院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三)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督。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修订医院评审办法、拟订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评审专家及评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结合行风建设要求,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医院评审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