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到2020年基本构建“9064”养老服务格局
日前,石家庄市出台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将基本构建起“9064”养老服务格局,即90%的老年人享受以社区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协助的自主居家养老服务;6%的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4%的老年人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石家庄市将实行
“9064”的养老格局
截至2015年底,石家庄市60周岁以上老人166.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7.25%。预计到2020年,石家庄市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将达200万人以上。按照“9064”的养老服务格局测算,2020年全市有180万老人居家养老,12万老年人需要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8万人需要入住养老机构。
因此,石家庄市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城市社区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80%以上,农村社区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50%以上。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一所标准化综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办公服务用房40%用于养老服务,其中由社会力量独立运营的达到70%。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化率100%。社区各类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向老年人开放率100%。完善养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覆盖率100%。
《规划》中提到,石家庄市将打造2-3个以健康养老服务业为主的市级产业聚集区。培育3-5个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集团和连锁服务机构,品牌效应初步形成。全市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100张床位及以上养老机构设独立卫生室或医疗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100%。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社区健康管理基本建立。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也将达到100%。
形成老年人步行15分钟服务圈
石家庄市还将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等方式发展养老机构,重点支持民办老年护理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养老机构。鼓励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业务,在政策优惠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到2020年,民办养老床位新增不少于30000张,其中护理型养老床位不少于15000张。
《规划》中指出,加快建设集养老、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为一体的示范性老年护理机构,市级建设一所500张床位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每个县(市)、区建设一所不低于200张床位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我市将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医养一体的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等专业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补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到2020年,新增护理型养老床位12000张。
到2020年,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民营化率达到50%。此外,到2020年,全市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建有1家以上综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80%城市社区建成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入驻管理和连锁运营,推进居家养老家庭化、小型化、连锁化及品牌化。鼓励社会工作者进入养老服务中心开展活动,形成老年人步行15分钟服务圈。每个街道至少要建立1个配(送)餐中心,重点为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餐饮服务企业兴办老年食堂、设立老年餐桌,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打造便捷、安全的“虚拟养老院”
石家庄市还将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全市每个乡镇均建有1家以上的综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0%的村建成不少于1家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该《规划》中还提到,我市将依托“12349”民政服务热线,搭建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建立居家养老呼叫系统,打造高效、便捷、安全的“虚拟养老院”。每个县(市)区建立1个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信息管理站(室),实现市县乡村四级互联互通。
今后石家庄市将支持医疗机构与10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建立稳定的医疗合作联系,定期提供上门诊疗等服务,10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立卫生所(卫生室)。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条件具备的可依法设立医院,符合条件的自愿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作为收治老年人后期康复护理场所。不具备内设医疗条件的,应与周边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通就诊绿色通道,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为老人就医提供方便。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同时,有效整合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源,实行家庭医生团队与居民家庭签约服务,全面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和护理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参保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身体功能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长期照护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