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曝光10名失信被执行人 9类行为受限

16.12.2014  11:06

  燕赵都市报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蔡洪坡、通讯员崔宪伟)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河北省高院联合燕赵都市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督促被执行人早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此外,被执行人在乘坐飞机、高铁等9类高消费行为时受限。

  一、

  执行案号: (2012)新法执字第00289号

  被执行人:李永彭

  性别:男

  年龄: 43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323291971****0012

  立案时间: 2012-10-17

  执行法院: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石劳人裁字2012第10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5600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

  执行案号: (2014)肥执字第00233号

  被执行人:林利月

  性别:女

  年龄: 17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304281997****2401

  立案时间: 2014-11-06

  执行法院:肥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肥民初字第60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肥乡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张小空彩礼款40000元及诉讼费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三、

  执行案号: (2014)邢西法执字第00277号

  被执行人:高峰宽

  性别:男

  年龄: 2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305291992****4917

  立案时间: 2014-06-18

  执行法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西民初字第100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给申请人2.3609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规避执行

  四、

  执行案号: (2014)保涿执执字第00339号

  被执行人:张永晨

  性别:男

  年龄: 5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101031962****0636

  立案时间: 2014-03-28

  执行法院:保定市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涿民再6号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涿州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应给付原告1077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五、

  执行案号: (2014)衡桃执字第00424号

  被执行人:张志强

  性别:男

  年龄: 3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311221982****0214

  立案时间: 2014-08-18

  执行法院: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1)衡桃东民一初字第2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六、

  执行案号: (2014)运执字第00596号

  被执行人:李坎温

  性别:男

  年龄: 48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329241966****0459

  立案时间: 2014-10-13

  执行法院: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运民初字第76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坎温偿还原告王忠义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从2013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被告李秀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七、

  执行案号: (2006)廊开执字第00079号

  被执行人:姜晓松

  性别:男

  年龄: 51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2113241963****0094

  立案时间: 2006-08-26

  执行法院: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06)廊开民初字第1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姜晓松返还原告肖坤超租赁费235137元、卡机押金21000元、餐具押金1395元,POS机的消费款额53379.51元,以上合计310911.51元;二、原告(反诉被告)肖坤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姜晓松配送货款、洗消费、水电气费用95304元;上述款项折抵后被告姜晓松尚应返还原告肖坤超215607.5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肖坤超、被告(反诉原告)姜晓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八、

  执行案号: (2014)宣县法执字第00326号

  被执行人:李明祥

  性别:男

  年龄: 3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3207211982****0215

  立案时间: 2014-06-16

  执行法院:张家口市宣化县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宣县民初字第52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宣化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现金4.9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九、

  执行案号: (2014)双桥执执字第00228号

  被执行人:王福珊

  性别:男

  年龄: 47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2326021967****0014

  立案时间: 2014-03-05

  执行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双桥民初字第3765号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王福珊赔偿原告损失502351.04元。案件受理费11900.00元,保全费1520.00元由被告王福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十、

  执行案号: (2014)遵法执字第00791号

  被执行人:胡日进

  性别:男

  年龄: 28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3303821986****4716

  立案时间: 2014-08-04

  执行法院:遵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遵民初字第187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遵化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41.805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