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曝光10名失信被执行人 9类行为受限
燕赵都市报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蔡洪坡、通讯员崔宪伟)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河北省高院联合燕赵都市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督促被执行人早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此外,被执行人在乘坐飞机、高铁等9类高消费行为时受限。
一、
执行案号: (2012)新法执字第00289号
被执行人:李永彭
性别:男
年龄: 43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323291971****0012
立案时间: 2012-10-17
执行法院: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石劳人裁字2012第10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5600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
执行案号: (2014)肥执字第00233号
被执行人:林利月
性别:女
年龄: 17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304281997****2401
立案时间: 2014-11-06
执行法院:肥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肥民初字第60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肥乡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张小空彩礼款40000元及诉讼费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三、
执行案号: (2014)邢西法执字第00277号
被执行人:高峰宽
性别:男
年龄: 2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305291992****4917
立案时间: 2014-06-18
执行法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西民初字第100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给申请人2.3609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规避执行
四、
执行案号: (2014)保涿执执字第00339号
被执行人:张永晨
性别:男
年龄: 5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101031962****0636
立案时间: 2014-03-28
执行法院:保定市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涿民再6号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涿州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应给付原告1077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五、
执行案号: (2014)衡桃执字第00424号
被执行人:张志强
性别:男
年龄: 3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311221982****0214
立案时间: 2014-08-18
执行法院: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1)衡桃东民一初字第2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六、
执行案号: (2014)运执字第00596号
被执行人:李坎温
性别:男
年龄: 48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329241966****0459
立案时间: 2014-10-13
执行法院: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运民初字第76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坎温偿还原告王忠义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从2013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被告李秀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七、
执行案号: (2006)廊开执字第00079号
被执行人:姜晓松
性别:男
年龄: 51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2113241963****0094
立案时间: 2006-08-26
执行法院: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06)廊开民初字第1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姜晓松返还原告肖坤超租赁费235137元、卡机押金21000元、餐具押金1395元,POS机的消费款额53379.51元,以上合计310911.51元;二、原告(反诉被告)肖坤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姜晓松配送货款、洗消费、水电气费用95304元;上述款项折抵后被告姜晓松尚应返还原告肖坤超215607.5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肖坤超、被告(反诉原告)姜晓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八、
执行案号: (2014)宣县法执字第00326号
被执行人:李明祥
性别:男
年龄: 3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3207211982****0215
立案时间: 2014-06-16
执行法院:张家口市宣化县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宣县民初字第52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宣化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现金4.9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九、
执行案号: (2014)双桥执执字第00228号
被执行人:王福珊
性别:男
年龄: 47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2326021967****0014
立案时间: 2014-03-05
执行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双桥民初字第3765号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王福珊赔偿原告损失502351.04元。案件受理费11900.00元,保全费1520.00元由被告王福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十、
执行案号: (2014)遵法执字第00791号
被执行人:胡日进
性别:男
年龄: 28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3303821986****4716
立案时间: 2014-08-04
执行法院:遵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遵民初字第187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遵化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41.805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