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9月7日 安全生产专版

07.09.2015  17:26
国家安监总局出台《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以第84号令的形式公布实施《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这十条规定成为油气罐区防火防爆的十项“禁令”。
  十条规定是指——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郭东)
我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新规 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将受到惩戒
  省安委办近日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实施“黑名单”管理主要有五个基本程序:
  信息采集。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每条信息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
  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信息交换。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符合本规定相关规定情形的,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信息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相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媒体,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信息告知本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
  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符合规定后方能移出。
  规定提出,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其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将信息采集部门采集的信息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同时,应通报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
  信息采集部门将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郭东)
省安委办转发通报要求 从严查处事故 严肃追究责任
  省安委办9月2日转发《国务院安委办近期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四起典型事故的通报》,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从严查处事故,严肃追究责任。
  通报指出,全国一些地方近日接连发生多起典型事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高度关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隐患排查不彻底、应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省安委办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从严查处大检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严肃追究责任尤其是大检查工作不落实的责任。
  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宣传各地发生的事故,加大用反面典型向各企业干部职工进行警示教育的力度。认真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此为戒,查找本地区、本部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各企业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各项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力度,依法从严从快进行查处,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落实的责任,以儆效尤。认真、严格、全面和经常性地开展督导检查和行政执法活动,对发现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当场处罚,应罚必罚,决不能轻描淡写批评一下,决不能姑息迁就。不能当场处罚的,要依法依规做出决定,跟踪督办,处理到位。对典型的、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理,要进行公布,扩大社会影响,使受处罚企业真正受到触动,使其他企业受到警示,不想和不敢违法违规。督促各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查自纠。把主要精力和主要措施都用在如何发挥企业安全生产主动性、自觉性等方面上,让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郭东)
1-7月全省安全生产实现“双下降
  今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1-7月,安全生产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4630起、死亡1309人,分别下降16.5%和16.2%。
  前7个月,我省发生重大事故1起,较大事故3起。其中,1起较大事故,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3·19”较大煤气中毒事故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批复结案,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已全部到位。1起较大事故,新乐市金地建材市场“4·11”坍塌事故,石家庄市政府正在履行批复手续。1起重大事故,宁晋“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1起较大事故,迁安市鑫达来工贸有限公司“7·22”中毒事故,仍在调查之中。 (李梦瑶)
衡水帮扶督导重点危化企业   日前,衡水市召开了“下基层、解难题、保稳定、促发展”活动动员大会。会上,该市将全市列入省重点监控的48家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纳入全市“下基层、解难题、保稳定、促发展”帮扶活动内容,由市级领导带队依照《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通知》要求,对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帮扶督导。
  该市迅速督促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迅速督促全面开展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迅速督促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计安全管理。
  (白瑞理) 秦皇岛实施危化品“四级查   秦皇岛日前启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四级查”,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四级查”是指:自查自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执法检查,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组织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有关专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综合督查,市安委办组织综合督查组对中省属企业和各县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驻企盯查,重点时段安排专人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企业驻厂盯守,全天候监控。
  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到位、走过场的单位,该市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心慈手软,该停产的一定停产到位,涉及处罚项的,一律按上限处罚。
  (安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