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违法审判须追责
7种违法审判须追责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如何规定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意见》是如何体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个精神的?如何界定“审判责任”?如何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
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七种违法审判情形
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
明确规定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院庭长应当履行的职责。
包括以下三方面重点内容:一是细化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职责,强调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原则。二是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明确院庭长的宏观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以及对特定四类案件的事中监督权,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并要求全程留痕。院庭长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三是明确法官助理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性工作等。
院庭长从办公室回到审判席
能不能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建立审判责任制的基础和前提。传统的审判模式因强调内部层层审批,违反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进而导致审判权责不清,遭到社会各界近乎一致的批评。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充分吸收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的成熟经验,重点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实现院庭长由过去审批案件向现在办理案件的转变,更加符合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二是实现院庭长从办公室回到审判席的转变,充分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富有审判经验的优势;三是实现各种审判组织、各类审判人员从过去权责不清到现在职责明确的转变,充分提升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四是实现从过去片面强调审判责任到现在责任与保障并重的转变,真正实现权责利的统一。
界定七种“审判责任”
《意见》规定的审判责任主要是指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同时《意见》还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法官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故意”在刑法和民法理论中均有详细而专业的解读,在此主要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明知违法而有意为之”。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在裁判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故意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审判责任。二是审判活动中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是与“故意”相对应的一种主观过错,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加强法官履职职业保障
一是基本的安全保障。安全是法官独立判断的前提,如果法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都处于不安全状态,法官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意见》43条规定,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意见》明确规定,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是良好的履职生态。司法的外部环境是确保法官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的重要条件。《意见》39条规定,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意见》44条规定,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三是稳定的职业预期。现行的法官完全按照公务员管理,因受职级职数的限制,广大基层法官退休前多数只能享受到科级待遇,加之工资待遇未能体现职业要求和专业特点,导致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不强。因此,建立法官固定期限晋升和择优选升并行的晋级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的重要路径。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