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审计中的多发性问题

04.11.2016  13:34

  自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通车以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已经走过28个年头,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始终处于一个高速增长阶段,截止 2015 年底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 12.54万公里,居世界第一位。高速公路的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
  高速公路作为国家基本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来执行,审计是监督高速公路建设在资金使用、资源配置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结算审计更是重中之重。随着多年来高速公路建设经验的积累,逐渐形成了系统的高速公路建设、计量规则,但现实中高速公路的建设过程中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漏洞及问题,如何在高速公路的结算审计中发现漏洞、纠正问题,发挥建设资金的效益最大化,我们重点从以下几部分内容进行探讨。
  一、收集审计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的工程相关资料,包括:批复文件、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技术规范、合同变更核定资料、合同补充内容、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结算书、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的政策性文件、本地区现行的预算定额及计量支付资料等,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
   二、确定审计重点
  高速公路工程审计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认定:首先要对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核定工程实际完成投资及概算执行、调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其次要对工程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工程管理的有效性;第三要对项目的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审计,确定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合法性、合同签订的有效性;第四要对设计变更、签证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变更、签证事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三、关注多发性问题
  (一)工程资料不完善
  建设单位未建立严格的工程资料归档制度,未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致使工程资料不能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工程实施的全过程;有些施工、监理单位由于无专人进行资料归档或故意不建档,造成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无法建立完整的工程资料档案。由于以上原因,在审计过程中就会出现资料后补的现象,从而使审计工作的周期拉长、风险加大。
  (二)招投标活动不规范
  一是增项工程应招标未招标。有的项目单位负责建设的高速工程,虽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但是对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外的增项工程,却未进行重新招标,直接指定给了原中标施工单位施工。
  二是暂估价项目应招标未招标。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达到应招标范围及标准的工程、货物等项目进行招标。
  三是招标内容编制粗糙。有些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存在漏算、多算现象。一方面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引起不必要的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另一方面在结算时由于工程量的不准确使得结算价款忽高忽低,不利于建设单位对工程投资规模的控制。
  (三)合同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原则
  有些高速公路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施工合同的签订原则,但是在执行时出现签订的合同条款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原则的情况;或者先按招标文件的原则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后期又签订了背离主合同主旨的补充协议。比如:招标文件约定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投标报价或按投标报价的调价系数同比例下浮,在签订合同时却约定变更按照预算定额的组价原则计取全费用价,混淆了工程造价结算依据,给审计带来很大风险。
  (四)变更理由不充分甚至明显虚假
  在高速公路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大量变更项目,确定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合法给审
计人员带来极大风险。
  有些项目建设单位同监理、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将基础、砼浇筑等隐蔽工程搞虚假变更,因为隐蔽性强而不易被查出;有些项目是施工单位为了弥补投标时低价中标的亏损而变更施工方式以获得高额利润,而并非由于设计缺陷;有些项目的变更未经有关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出现先施工后补办变更手续的情况及变更审批的事项与实际施工不一致的情况。
  (五)工程决算超投资概算
  由于设计不到位、建设单位管理缺位越位,监理责任意识淡化、施工单位不正当竞争等原因造成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随意变更、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多计工程量等情况,使得工程结算价款即使经过审计部门的审核,结果仍大大超过了批复概算,造成工程造价严重失控。
  高速公路审计是工程的最后一步,是对项目过程实施的最终审查和评定,也是核定固定资产的依据。为了在审计过程中规避风险,避免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揭示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一定要重点关注以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