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 你们单位发了吗

06.06.2018  21:03

  6月5日10时58分,石家庄市气象台发布了今年首个高温红色预警。在这样的高温下工作,劳动者们可以享受到什么样的津贴呢?

  据悉,河北省2015年印发了《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5]46号),试行有效期限为两年。根据近两年来试行及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2017年河北省对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做如下调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由1元调整为1.5元。其它事项仍按冀人社发[2015]46号执行。

  按照冀人社发[2015]46号规定,工作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从2015年开始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劳务派遣工,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劳动者执行。

  根据我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实际情况,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具体津贴标准为: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根据新的调整要求: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5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夏季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时期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种额外劳动报酬补偿, 夏季高温津贴不能计入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不能与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规定的津贴项目和标准相冲抵。(记者 赵晓华)

河北提高高温津贴标准
  为有效预防高温中暑和各类事故的发生,日前,中国新闻社河北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