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长对本校招生工作负全责

10.07.2014  13:37

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

高校校长对本校招生工作负全责

为规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公平公正,教育部9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同时,教育部政法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个别地区仍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问题

问:教育部为何要制定《办法》?

答:除了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使政府宏观管理和社会参与监督有法可依之外,解决突出问题和保障招生公平的需要也是制定《办法》的目的之一。

个别地区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扩招、特殊类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要靠改革、靠法治,关键是惩处,在社会上形成震慑力。制定《办法》,明确违规行为和惩处措施,有利于提高对招生录取领域的治理能力,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

此外,制定《办法》也是为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法治化。

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高校、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主体的违规行为,均适用《办法》。

明确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高中数种违规行为均适用《办法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违规行为?

答:高中的违规情形包括:滥用推荐权、违规公示、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规为考生填报志愿、有偿推荐或组织生源等。

考生的违规情形包括: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或优惠条件、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冒名顶替取得入学资格等。

高等学校的违规情形包括:违规发布招生简章、虚假招生宣传、未予信息公开、未按照计划招生、未按标准录取、向考生收费等。

此外,《办法》还对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进行具体说明。

如高校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高中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招生考试机构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招生工作人员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考生违规或被取消报考、入学等各种资格

问:关于处罚措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考生违规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此外,对于高校、高中、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行为,《办法》规定上述机构和人员当中出现违规情况后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

 

 

编辑: 王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