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

23.09.2014  15:17

河北网讯(通讯员史文娟 河北日报、河北网记者马彦铭)近日,省食药监局印发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就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行为,落实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定了详细规范。根据十项制度,食品经营者要深入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亮证经营。

食品采购及销货应积极使用电脑进行记录

十项制度规定,在食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要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要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进行记录时,食品经营企业应积极使用电脑。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临界保质期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建立落实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制度

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推行食品协议准入方面,食品经营者应当注重增强契约意识,购销合同应当订立食品安全保障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食品经营者应积极建立落实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制度,购进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合同约定,凭证明供货方食品的票证直接购入。食品经营者要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根据需要配备食品检验、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有条件的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

食品变质或超过保质期,应下架进行无害处理,不得退回供货商

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方面,食品经营者应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做到亮证经营。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食品安全管理需要。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食品冷藏运输应按冷藏运输要求作业,确保制冷系统正常运转,不得故意关停制冷系统,易交叉污染的食品不得混装拼箱装运。冷库贮存食品,要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仓储作业工具应当根据食品种类区分使用,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当专库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