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形势严峻 600多人被检察机关查办
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记者陈菲)记者从最高检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当前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形势严峻,统计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429件652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霍亚鹏在发布会上介绍,这些案件涉嫌犯罪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案件关联性强,窝串案较多,且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等犯罪,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的威胁很多时候难以估量且很难弥补。
霍亚鹏说,有些地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的不够完善,特别是案件移送意识不够强,从而造成渎检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食品领域渎职犯罪主体本身属于食品监管执法人员,其渎职行为隐蔽在日常监管工作之中,有较强的专业性,检察机关进行相关检验和鉴定时还要借助监管部门的力量,如果个别监管部门不愿配合甚至相互推诿,会给侦查工作造成一定阻力。再加上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发案时间跨度长、领域广、环节多,案情复杂,不可否认,个别地区办理此类案件,存在侦查效率不高、法院判决迟滞等现象,影响了办案效果。
针对这一现状,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着重围绕食品许可证发放、添加剂使用等重点环节及“病死猪”、“地沟油”等高发问题,严肃查处食药监、质监、农业、工商等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犯罪。最高检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与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记者还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1037件124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654件825人。
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部署了为期2年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在今年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挂牌督办了第一批28起制售伪劣食品案件,交办了第一批34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督办案件线索,有效发挥了刑事司法的威慑作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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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贯彻新食品安全法严惩重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记者 罗沙)记者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
最高法通知强调,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要坚持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对于利用自己网站销售食品者,应当承担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尽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再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要件。
通知表示,要坚持严肃执法,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严格把握适用价款十倍赔偿、损失三倍赔偿和一千元保底赔偿的要件,严格区分制售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食品标识瑕疵的法律责任。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通知指出,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其核心是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确保首负责任制度落实到位,又要区分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不同归责原则;既要让消费者尽早实现权利,又要让真正的违法者受到惩罚。消费者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损害,无论是向生产者还是经营者索赔,无论谁是责任人,均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作出赔偿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没有责任,其承担的是替代性的中间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通知同时指出,要坚持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正确把握新法和现行法律适用的界限。新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的食品交易行为和事件起诉的案件,适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买卖合同、餐饮服务合同成立在新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合同的履行或者损害后果发生在新法施行后的,可以适用新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