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前任领导签字批示遭遇讨费难 邯郸一政府部门被告
燕赵晚报讯(记者王彬)邯郸市一家广告公司与当地某政府部门进行业务合作,彼此未签订相关协议,费用结算凭借一张领导签字的申请单。可对方单位领导已更换多任,原领导“批示”随之变为一纸空文。4月14日上午,当地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由领导“签字”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记者昨日从庭审现场了解到,原告邯郸市绿原广告信息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8年9月,他们承揽了“2008年第六届中国北方糖酒副食品展销会”和“2008年中国河北(邯郸)国际建材博览会”会场布置及展位搭建等业务,但未与活动承办方签订任何合同。
展销会和博览会结束后,广告公司核算会场布置实际费用为99.14万余元,但活动主管部门初步审核的数额却是49.9947万元。由于两者相差甚远,2009年2月20日,活动主管部门领导在广告公司提出的费用结算申请单上做出批示:经反复审核、讨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意支付费用总额73万元。
但是该领导在签字后没多久便调往他处,此后该主管部门又接连更换了数任领导。广告公司经过多次交涉,共收到45.96万元付款,剩余27万余元一直没有收回。
对于广告公司提出的“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指出,从2009年2月份至今已过去6年时间,原告方的主张明显超出两年诉讼时效。同时,部门原领导没有参与合同的洽谈、履行、现场监督与决算等,不了解具体活动情况,所以其批示的73万元费用数额不符合客观真实情况。
广告公司认为,结算申请单上虽然没有被告方的公章,但部门领导作为法定代表人,只要签字“同意”就表明合同成立,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其间,他们从未中断过讨账,不存在诉讼失效问题。
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孙广林律师提醒,在经济业务往来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办事,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签订正规合同,并且双方加盖公章,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