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20年来首次大修进入四审
全国人大昨起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等预算法20年来首次大修进入四审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5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会议听取了关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后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国务院提请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国家安全法的说明、关于保险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国务院提请审议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等。
财政预算是一个国家的账本,收入与支出连着千家万户。25日,20年来首次大修的预算法进入四审。与现行预算法相比,它做了哪些修改?从哪些方面回应了社会关切?记者采访了权威专家解读草案背后的制度安排。
政府全部收支都纳入监管
被认为是腐败温床的“小金库”经过多轮清理仍然普遍存在于一些党政机关之中,“小金库”的形成就源于现行的预算法未将政府全部收入纳入预算之中。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相对于现行预算法,四审稿中的这些表述让人眼前一亮。
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我国现行预算法给地方政府合法发债设立了闸门,但却没挡住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脚步。过去几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迅速上升。此次草案四审稿修改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四审稿以多于现行法数倍的篇幅对地方政府发债做出了诸多具体规定,在部分“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举债的用途应当是“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预算编制调整受到限制
长官意志、拍脑袋工程、花钱大手大脚、新官不理旧事……长期以来由于预算编制缺乏刚性约束,预算调整随意性大,造成了财政资金的巨额损失和浪费。
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编制预算依据,增列“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依据;新增条款限制预算调整行为,并详细规定如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
约束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过多会助长地方“跑部钱进”风气,引发腐败浪费的同时,又加重地方配套负担,成为改革难题。
四审稿释放出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重要信号,鼓励一般性转移支付、限制专项转移支付。如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凡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事项外,上级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不得要求下级配套。
加大预算公开透明度
近年来预算公开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不够细化的“模糊信息”。
与现行预算法“只字未提”预算公开相比,修改后的预算法可谓迈出一大步。不仅将“预算公开”入法,还规定公开的时效和内容。尤其规定要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中包含“三公经费”在内的机关运行经费安排、社会高度关注的政府采购情况,并要对本级政府举债情况作出说明。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肯定了这一进步,并指出草案提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可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体现预算最大限度细化公开要求。
“如果按经济分类公开预算等细化公开规定能得到有效落实,公众就会直观了解钱是怎么花出去的,更容易判断钱花得是否合理。”蒋洪说。
确保人大监督有效落地
四审稿在强化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方面亮点很多:如将两会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初审中央预算草案时间由现行的会前30天,提前到会前45天;为确保预算的科学民主,新增条款要求县级及以下人大审查预算前要多形式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明确人大审查重点内容,确保监督更有针对性。
“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专家建议,只有人大监督更细化、可操作,才能确保监督权真正有效落地。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编辑: 张小波